2026-02-07 星期六
光正大所为服务我市发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出力
发布时间:2009-03-23
    随着世界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我国的社会文化生活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在这种背景下提出“如何围绕我市发展大局,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出力”的问题。

    一、成立以所法顾部、非诉部8名律师为主体,同时抽调其他擅长办理民商事的律师组成一个团队,由所主任挂帅,专门应付、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发困难、危机和一些新类型的问题。做到服务工作及时、全面、到位,避免了一对一服务的律师在时间和专业构成上的局限性。20087月份,国务院针对我省民间游资较多,民间借贷较为混乱,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决定在我省搞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我市首批共筹建11家小额贷款公司,我所就以较为专业的团队,较为优质的服务为5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今年又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一家村镇银行的成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主动到法顾单位走访,对法顾单位开展“法律体检”。我所目前共有150家法律顾问单位,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他们多多少少都被波及,有的甚至重创。为了协助企业走出目前困境,对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法律风险的措施和对策,我所主动到法顾单位走访,对法顾单位开展“法律体检”。我们运用律师专业特长和专业技巧,帮助企业就依法经营,规避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危机,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提出一揽子法律意见,避免了某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另为应对这次危机,我所的法顾单位自身也采取了种种有效的规避措施和对策,我们通过走访了解后,把这些有益的经验介绍推广到其他单位,以便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渡难关。

    三、讲究工作方式。1、我们在为法顾单位服务过程中,遇到纠纷,不单纯的从法顾单位的角度出发,不提出比较片面的处理意见,以免激发矛盾,拖延事件的解决。而是全面平衡双方的意见和态度,对自己的法顾单位多做动员说服工作,尽可能地协商处理,化解矛盾。如在今年年初,我所法顾单位大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凯鸿大厦经审批准备将靠近雪山公寓的围墙拆掉,以方便通行,但遭到雪山公寓部分业主的反对,我所主任周光律师多次与对方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地处理了这起群体性纠纷。2、提高律师函的质量,改变了律师函僵化的最后通牒方式,主要是强化律师函的说理部分的表述,做到有法、有理、有节,让受函方主动接受律师函的法律意见,有效地发挥律师函的功效。

    四、改变收费模式。部分律师给群众的感觉是收费办事,收多少费,办多少事,甚至于只收费不办事。我们所改变了收费模式,强调先服务后收费,以及时到位的服务使当事人愉快地付费,对有困难的公司企业,减半收费或免收费。200811月初,我市一家机械公司在广东东莞合资的企业的合作方利用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非法获利,侵害了该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我所免费为该公司派出律师,通过近半个月的调查和协商,使得该公司的合作方将非法获利的25万美元交出。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我所就为各法顾单位和当事人提供先服务后收费式服务435起,减免各种费用达70余万元。

    五、协助法顾单位理顺用工关系,促进企业和谐用工。当前不少中小企业面临艰难的时刻,经济不景气,市场疲软,订单大幅下滑,融资困难,有的企业甚至无工可开,人力成本突显,裁员减薪成为诸多企业抗击危机无奈而有效的自救抉择。为了帮助我所的法律顾问单位提高对裁员、辞退中的劳资争议风险的预防和应对能力,避免各种风险,加强企业对人力资源的管理能力、管理策略和管理技巧,我所除了两次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大型法律讲座外,法律顾问部律师多次走访法律顾问单位,指导企业依法处置用工问题,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法顾单位提出建议,用协商调岗、协商调薪等温和方式降低经营成本,还协助多家企业制定了调整用工关系的解决方案,减少了因裁员等用工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

    六、强调以人为本,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如劳动纠纷中的劳动者一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受害者一方等,对他们实行免费咨询,免费代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费代理,以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所与温州市公园管理处协商,在每个星期的星期四上午都抽调34名资深律师到管理处下属的各个公园做义务法律咨询,为广大市民和外地务工人员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008年间,我所共为困难群体提供免费代理(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32件。20084月我所顾问单位市某酒店将部分装修发包给一个包工头装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雇工死亡的事件,但这个包工头又没有赔偿能力,这个事情发生后,我所主任亲自与顾问单位和死者家属协商,对死者方的损失由顾问单位代为赔偿,又使死者方放弃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得该起事件得以顺利解决,也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陈李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