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l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正式党员3人以上而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台支部。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100人或50人.但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3-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员7人以下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级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l入,副书记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