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共温州市律师协会党(工)委(下称律协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完善党(工)委决策机制,提高议事效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在全市律师行业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省律师协会党委议事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律师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 指导思想和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支持会长、常务理事会和理事务依法履行职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坚持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及《党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六)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党(工)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律师协会党(工)委会审议决定:
1、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指示、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意见。
2、对全市律师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中长期发展目标、阶段性总体工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等有关律师行业的全局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3、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换届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向局党委提出建议;对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及监督,参与律协重大问题的决策。
4、研究律师协会党(工)委自身建设,研究部署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部署全市律师行业党务工作培训、党建工作考核和评比等活动。
5、研究部署律师队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制定律师队伍党员的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制度;研究部署全市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6、听取全市律师行业各基层支部党建工作的汇报,向司法局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并对律师行业各基层支部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7、研究部署律协共青团的工作,研究解决有关统一战线工作及其他应当提交党(工)委会研究和决定的事项。市律师协会党(工)委研究决定以上事项时,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请示局党委后再作决定。(二)中心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等会议可根据需要对事关全局性的工作思路、重大问题等议事内容进行讨论、研究、分析,但不作出相关决策和决定。
三、议事程序
(一)党(工)委会:
1、党(工)委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或因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2、党(工)委会由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3、出席党(工)委会的人员为全体党(工)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书记决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4、党(工)委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工)委会应到委员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6、党(工)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委员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党(工)委秘书应于会前适当时间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7、议题提交部门应在会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党(工)委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出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8、党(工)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前,书记就重要议题与有关成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沟通。凡涉及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内外律师的意见。
9、党(工)委委员对提交的议题,应当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10、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并对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后再作决定。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党(工)委名义上报和下发。
11、党(工)委秘书为党(工)委会记录人。党(工)委会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与缺席人员(缺席原因),主持人,会议议题,发言摘要,会议决议,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准确、清楚、完整。
12、党(工)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工)委秘书整理并经书记审定后,下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
13、党(工)委会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党(工)委成员按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二)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1、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
2、学习会由书记主持,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3、学习会情况根据需要,向上级书面报告。
(三)党(工)委民主生活会:
1、党(工)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2、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
3、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五天报告局党委。
4、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工)委成员应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准备好发言提纲。
5、民主生活会上,每位成员都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6、民主生活会后,要向局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并以适当形式通报,接受监督。
(四)党(工)委通报会:
1、按照有关规定,就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工)委重要决策,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报。
2、党(工)委通报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
(五)谈心谈话制度:
1、根据分管工作范围,党(工)委委员应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与有关人员进行谈心谈话。
2、谈心谈话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四、纪律与责任
(一)会议重要议题涉及党(工)委成员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时,该同志应当回避。是否回避应由书记决定。
(二)党(工)委成员应坚决服从、认真执行党(工)委的决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拒不执行党(工)委决议或擅自改变党(工)委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或泄露会议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三)党(工)委会记录应有专人严格保管。查阅党(工)委会记录,须经书记同意。
本规则经协会党(工)委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律协党(工)委负责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