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并呈稳中向好的态势,各地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但劳动力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短期失衡现象严重,如:行业上一面是餐饮、旅游等行业大量劳动力“闲置”,一面是物流、零售企业出现“用工荒”;地域上一面是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用工荒,一面是中西部劳动力因疫情原因暂不能外出务工。多家企业(如:盒马、亲亲食品、蜡笔小新食品等)正在通过“共享员工”模式进行自救。
“共享员工”是指经员工同意后,劳动者、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三方通过签订借调协议,约定员工暂时借调到借入单位内工作的一种用工模式。人民网评论该模式是"一箭五雕",可以使人才供给方用人成本得到分摊,解决企业现金流压力,满足需求方短时间内的大量用工需求,解决人手紧缺问题,同时让那些闲置劳动力也能在疫情期间获得收入。其用工形式更接近《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但推广“共享员工”使用尚存在以下法律障碍,具体为: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民营企业集中地温州市鹿城区为例,现登记有限责任公司44448家,其中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为34235家,占比77%。大部分企业无法利用劳务派遣助力复工复产。
二、注册资金缴纳与《公司法》相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13年07月01日)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与《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冲突即公司法已经将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疫情期间,申请劳务派遣许可不仅增加企业验资成本支出负担;而且验资机构尚未复工,验资报告无从获取;又影响行政许可时限;更与法律相悖。
三、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上限。酒店、旅游等服务行业大量从业人员待业,而线上平台、医疗防疫物资生产、规上等企业的用工量极大增加。在此情况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20%都有可能,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规定不符。
为推广和规范“共享员工”使用“劳务派遣”制度,提高劳动就业率和资源利用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建议修改规范性文件:
一、降低注册资本金。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降低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修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将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调整为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
二、允许注册资金认缴制。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允许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删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即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三、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上限。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经许可后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上限,修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如需增加用工总量比例的,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司法部、全国律协“我为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