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以来,一场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蔓延至全国31个省,病毒来势汹汹,全国上下从中央到地方,众志成城共同抵御病毒,在抵御病毒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全国人民同心协力,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许多企业和个人捐款捐物驰援疫情防控,但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这类捐赠行为没有特别的优惠,主要表现在:
一、防控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受比例限制
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捐赠扣除比例的设置不利于显示此次抗击疫情的决心,也不利于发动更多的人奉献爱心。
二、防控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受捐赠机构以及捐赠票据的困扰
由于此次疫情情况紧急,许多企业和个人并未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直接进行了捐赠,未取得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扣除标准,如浙江某集团直接对疫情定点医院进行了捐赠。
为此,建议:
一、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建议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对于防控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捐赠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捐赠票据的补制
一是建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对于此次防控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未取得捐赠票据的,允许补制捐赠票据用以税前抵扣。二是由各地方民政局公布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由需要取得捐赠票据的企业和个人联系公益性社会团体,并提供捐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捐赠物资清单、汇款凭证,受赠方接收证明等。三是由公益性社会团体核实捐赠者的捐赠行为后,补制捐赠票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入选省律协“我为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优秀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