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点的几点建议(吴建胜)
发布时间:2021-11-02

20111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只有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抢救时间为48小时内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客观地看,该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劳动群体的保护精神,本来的保护不属于同一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工作遭受事故发生伤害的情形,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该条例将突发疾病诸如脑出血、心脏病、心肌梗塞……,纳入工伤保护范畴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但是“48小时的时间限定在社会上确实引发了许多问题,隐含着很大的伦理道德风险,政府要引起重视。

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滞后。 在我国判断死亡以没有呼吸及心跳停止为标准,不以脑死亡为标准。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中的“48小时时间限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财产权,直接决定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用工单位逃避责任。尤其是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想方设法逃避赔偿责任,通过高科技医疗手段拖延抢救时间至48小时外死亡,如脑已死亡,但继续使用呼吸机维持生命。

三、受伤职工家属受利益驱使丧失道德良知。 对于家属来说能否认定工伤关系到财产利益问题。对于那些突发疾病,尤其是抢救可能无效的疾病,以及虽然抢救但可能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疾病,家属很可能选择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就可认定工伤,享受待遇。此类家庭往往经济条件困难,如果经抢救没有死亡还会增加家庭的重大经济负担。因此,该条款隐含现实的伦理风险。

为此建议:

一、为“脑死亡”立法。 我国《脑死亡法》于2000年进入立法程序。卫生部制定的《脑死亡鉴定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中。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讲,如果《脑死亡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难度,可以考虑在小范围内先行试用。毕竟,《脑死亡法》对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推动器官移植等方面意义太重大了。

二、建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家法律有关“48小时的限制产生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1] 家属在保命”还是“保赔偿”之间抉择。在工亡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的标准。建议修改相关法律,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这更有利于生命保护与工伤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

三、认定工作应科学化。 应以脑死亡来认定: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248小时内出现脑死亡症状,即深度昏迷、大脑功能丧失,无自主呼吸无自主血压。3、由抢救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四、建立工伤救助基金。 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职工遇突发疾病抢救但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内的人群,由社会捐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并建立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方便该基金操作及使用支付。

五、建议将突发疾病经抢救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情形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加大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力度,避免伦理风险。

                                  

(该信息被全国政协合稿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