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关于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几点建议(管志勇)
发布时间:2021-10-25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福利和社会保障,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对拥有承包地的人来说是个好消息,种地的可以专心搞生产,不想耕种的可以放心流转,安心去做自己想做的各行各业,不用担心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承包地被收回或重新承包。但对于因各种原因,对没有承包地的农民来说将无地可延,也至少在今后三十多年内丧失了通过承包再取得承包经营土地的可能。主要情况和问题如下:

一、没有取得二轮承包地,导致无地可延。

在一、二轮土地承包时,部分农村村民由于从事手工业、进城务工、不愿从事农业生产、户籍性质、婚姻或发包方的过错等原因没有取得承包地。有些村在二轮承包时,是延续一轮,也导致部分没有一轮承包地的村民不能取得二轮承包地。如在原来一轮十五年,二轮三十年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使他们至少在前后长达七十五年的时间里无法享有承包地,而这却比我们中国人平均寿命还长。实际上是剥夺了这部分人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土地被征用丧失承包地与现有承包地拥有者之间的不公平。

由于社会发展、城市的扩大、工业区建设等等需要,大量土地被国家征用,导致丧失承包地。以乐清为例,这些被国家征用了的承包地,其所取得的补偿款或补偿权益,往往都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分配给村全体成员。如果机械地再延长三十年,对于那些承包地未被征用者说,其在享受征地所带来利福的同时,还继续拥有承包地;而那些承包地被征用者,在为全村成员谋福利的同时,将无地可延;这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平等原则,导致不公平和新的社会矛盾。

三、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是倡导性规定,不能适用于全部类型的土地和社会实践中各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其承包期限及延长应有所不同。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承包方自己放弃承包经营未取得承包地的。不管是在一轮还是二轮承包中,承包方放弃承包,这是对自己承包权利的处分,在二轮承包到期后,不再分给承包地。

二、因发包方过错或征用而导致承包方丧失承包地的。

1、发包方应在机动田、新增地、承包户消户收回和其他承包户放弃承包的土地中,优先给予发包相应承包地。

2、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应允许可以现有承包户的承包地作部分调整,发包给这些无承包地的农户。

三、不同类型土地的延长期限应各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上述的规定,对于耕地在二轮到期后,应顺延三十年;而对草地、林地和特殊林木地应在其本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至于延长的期限,应不低于前轮承包期限。

 

(该信息被温州市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