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意见及建议(管志勇)
发布时间:2021-10-19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具体规定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根据该条规定反向推导,即企业名称可以与已登记注册的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二、由于该规定所产生的问题。

1、国内各行各业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字号更是被其他企业重复使用。

以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字号“施耐德”和“梅兰日兰”为例,本人利用企查查APP查询使用“施耐德”或“梅兰日兰”字号的企业,发现国内使用“施耐德”字号的企业有962家,使用“梅兰日兰”字号的企业有1168家,进一步查看这些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现大多数企业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2、国内存在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情况。

以本人于20174月调查的一家位于张家港的企业为例,其企业名称为“中气电力装备(张家港)有限公司”,其与开办于嘉兴的“中气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两者除行政区域外,企业名称完全相同。许多相同或相关行业的经营者都认为这两家公司应是关联公司,但事实上两家公司毫无关系。

3、市场秩序的混乱,不正当竞争的事例频发。

对于普通消费者或群众来说,由于不知情往往会错误的认为这些字号相同或名称相同的企业,是同一家或相关联的企业。而部分经营者便利用消费者错误的认识企图攀附知名企业的商誉以达到自己的经营目的。正因如此,近些年来各种恶意利用他人商号或名称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损害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事例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三、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修改建议。

企业的字号和名称,是企业重要的隐形资产,具有强烈的财产属性,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益。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侵害企业字号的行为,就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即对企业名称的登记进行的规范。

因此,本人建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报请国务院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修改为:“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新办企业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该信息被温州市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