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审判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人间善恶,判断是非曲直。面对各种矛盾和纠纷,法官要身处其中,不仅要伸张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又要体现法官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这要求法官不但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经验,难怪柏拉图认为,“法官不应是年轻的,他应该知道什么是罪恶。但这不是由他心灵学到的,而是对他人所犯罪恶作长期观察所得到的”。而根据我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年满23岁即可担任法官。这将存在如下诸多问题:
一、缺乏阅历和经验,难以胜任公正审判。
法官办案过程往往会面临着复杂的利益取舍,需要保持平和、冷静的心态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如果没有一定的阅历,是很难胜任的。如遇一件婚姻案,对于一个23岁,大学刚毕业,稚气未脱,自己都未婚的法官,是很难去正确的评论人家夫妻感情,说服当事人,更难论述人家夫妻家庭生活。这样审判的结果难免会脱离实际。
二、法官任职年龄不应低于公证员。
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员的年龄应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年龄只需23岁。而法官却掌握着生杀大权,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管从哪方面讲,对法官的要求,都不应低于公证员,当然也包括年龄。
三、法官不应是23岁年轻人的职业。
法律是相对机械和稳定,而现实生活和案件却是五彩缤纷,各种各样,这就要求法官判案,不能仅凭法律知识,还需有良好的职业修为,而良好的职业修为的养成需要时间,年龄稍大便是不可缺少。我国将法官任职起点年龄规定在23岁,让一个刚毕业的学生便可做审判法官,在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的年代,实属无奈,但现在仍延续这个规定,似有不妥。现在不管是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法治程度稍好的国家,法官的任命都是一个严肃谨慎而有规律的过程,法官基本是从优秀律师中选拨,而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至少执业七、八年以上,加上考试、实习,因此,少有法官年龄会低于40岁。可见“四十而不惑”对法官任命年龄有很好参考价值。
综上,建议修改《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提高法官的任职年龄。
(该信息被民盟省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