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关于加快落实中共中央《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的建议(管志勇)
发布时间:2021-09-29

20166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并将如何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都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是党中央遵循法治规律,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建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良性互动,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实现法律职业精英化,从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办法》颁布至今,除上海市和广东省外,我省和其他地方未见具体落实行动,使中央这么好的政策又停留在“最后一公里”。为此,我省应尽早落实中央规定,着手从律师和法学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具体建议如下:

1、按《办法》规定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这项选任工作。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20151221日我省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据公开报道信息,目前该委员会已对部分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进行了遴选,但尚未对《办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选任,落实具体的遴选工作。

2、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将《办法》的落实进一步具体化。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除按《办法》的规定外,我省还可以参照上海市已有的成熟作法,结合实际,制定可供遴选的具体施实方案,彻实落实中央规定,为建立我省法律职业队伍优化选任的长效制机提供保障。

3、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照选任需要落实被选任人员的编制。

我省目前案多人少、法官和检察官职业荣誉感下降、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检察官离开现有的工作岗位去做律师,但因制度设计的原因律师流向法官、检察官却很少。这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建设,不符合法官、检察官选任的规律。现代司法文明国家的法官基本上都是从律师中选拔,特别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必须有律师从业经历。因此,打通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的通道,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落实被选任人员的编制。

事实上,律师、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四者师出同门,具备相同的法律专业知识,使用相同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恪守着共同的法律行为准则,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无论身份如何,他们都有着共同的法治信仰。从优秀律师和法学家中选任法官或检察官,还具有防腐倡廉的积极作用,党中央制定《办法》的英明决策,可谓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好政策就应早落实,只有落到实处,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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