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执行完毕民事案件“债权人严重漏逃税” 建议强化部门联动倒逼依法纳税(陈勇、张赫)
发布时间:2021-09-22

民进会员、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瑞安市无党派人士联谊会会员、瑞安市财政局干部张赫反映,近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执行到位的案款数额越来越大。以浙江省高院为例,2017年共执结民事案件58.9万件,执行到位案款达1141.7亿元。如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将上述案款全部以“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当按3%的征收率”,仅浙江省法院系统执行到位案款一项就需缴纳税款不少于30亿元。但调研发现,因法院执行部门与税务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绝大部分案件执行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都没有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源严重流失。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税务部门与执行法院协作不畅。据了解,当前法院部门与税务机关协作多用于被执行人(即债务人)的税费清缴,尚未普遍涉及申请执行人缴税问题。同样以浙江省为例,20158月浙江省地税局与浙江省高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就规范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参与分配问题以及司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所涉税费缴纳问题达成协作机制。再如2016年,浙江省台州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欠税(费)纳税人181户,追缴入库欠税(费)3418.80万元。但上述情形和司法实践仅针对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并不包括申请执行人的税费处置协作。

第二,债权人的税务申报程序不清。在最高人民法院重视与推动下,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但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部门对于执行完毕的民事案件是否申报纳税、如何申报纳税均未出台具体操作指导意见。基层法院、税务部门没有明确要求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人更不可能主动开具发票。目前,已有地区对此情况予以重视。如20177月,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在审查法院执行案卷发现,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债权人执行到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1.6万元全额,但没有依法申报纳税,为此向重庆税务部门递送《检察建议书》,最终成功追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及罚款9.3万余元。

第三,执行法院代扣代缴缺乏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债权人予以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是现行实践因缺乏法律、司法解释衔接而无法完成扣缴,执行法院只能全额发放案款。以温州瑞安法院为例,2017年民间借贷初次执行案件1500余件,占全部初次执行案件22%,约有300件案件执行完毕,涉及案款3.79亿元,均向申请执行人全额发放。

为此,陈勇等建议:

完善税务部门与法院执行部门协作方式

一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法院、税务部门建立联席沟通机制。明确各执行法院在对执行案件案款执行到位后,通知债权人领款结案前,将案件基本信息通过公文处理系统第一时间推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或各地方税务局。二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各地方税务局书面委托执行法院通知纳税义务人限期申报纳税。三是税务部门针对逾期申报纳税的,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函对执行案款所对应的税款部分予以税收保全。

设立法院税收专员,协助纳税申报

建议参照不动产交易税收工作的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同研究设立法院税收专员机制,各地方税务局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内试点设立税收专员,负责债权人的税收申报工作,并设立窗口代开发票。

尽快明确人民法院的代扣代缴职责

一是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建立税收代扣代缴机制,由税收专员将税收相关数据向执行法院提交,法院根据税收相关数据及时扣取税款并转入国库。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地方税务局向执行法院按代扣代缴的税款予以2%的手续费,用于相关工作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