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民建会员、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林反映:政协委员是各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政协委员这个身份不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担负着参政议政等委员职责。但有些政协委员却从不履行职责,不参加政协活动,不撰写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现行规定中于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的委员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及未遵守请假制度、制度会议的委员或常委劝其辞去委员或常委的职务,但是对于不履行其他委员职责的政协委员的退出未作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于退出方式、退出条件、退出程序等规定尚且不完善。
为此建议:
一、制订细化的政协委员退出规定,完善的政协委员退出机制。对于政协委员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和执行均需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委员的退出应当设定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应当制订政协委员退出相关规定,对于委员的退出方式和退出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便于实践操作。
二、完善政协委员退出条件。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撰写提案是每一位政协委员的职责和义务;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作为政协委员应当深入了解民意,充分体察民情,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所关注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政协委员若仅是每年参加会议,而不撰写提案、不反映社情民意,即未履行其委员职责,也不能发挥政协委员所应有的作用,仅成了摆设。对于这些委员应当启用退出机制。另外,因工作变动调离本辖区的因其所了解和民意或体察的民情非本辖区,也应当退出。
三、完善政协委员退出方式,针对不同情况适用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取消政协委员资格、辞去政协委员资格三种方式。政协委员的退出原因、条件不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性质启用不同的退出方式。对于因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的应当适用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对于不履行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及以不遵守会议或者政协活动请假制度的适用取消政协委员资格的方式,而对于因工作原因而调离的适用辞去政协委员资格的方式。
四、规范和完善退出程序。在对政协委员启用退出程序,应当有详细的程序,以便于实践操作。如对于未履行委员职责的先进行约谈,约谈无效立即启动退出程序;对于因工作原因调离本辖区的委员未主动辞去委员资格的,超过规定期限即为自动辞去委员资格等。
(该信息被浙江省政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