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盟中央委员、温州市人大常委、民盟温州市委主委胡荣党,民盟盟员、温州市人大代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陈兴良,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忱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然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中,出现全国性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耗材严重不足,在生产、采购、储存及调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无序状况,严重影响疫情的防治工作,彰显出该法律条文存在缺陷,值得商榷。
此次医疗耗材器械严重不足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方面:
1、无相关法律、政策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由于没有提前储存医疗耗材器械等相关物资,医院救治患者及普通百姓需要的相关物资短期内奇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物品的企业复工复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财政部办公厅也发布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通过进口物资来部分缓解物资不足。虽然这两个通知对于疫情的控制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缺乏法律依据。
2、无法规明确物资统一调配,无序导致一定程度的混乱。除政府没有足够储存物资导致不能及时地支援疫情灾区,使疫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快速有效的抑制外,这次疫情,还导致了大量的物资价格上涨,一些部门和普通群众抢购物品、无序囤积物品,更有甚者,有不良商家捡来他人使用过的口罩,经过清洗,再次出售,给疫情的防控增添了难度及其他变数。
为此建议“政府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适用本法”。此举有以下好处:根据法律依据,作出合理合法的举措。政府可以指定厂家生产、采购及统一调配,保证第一时间足量支援疫情灾区,和及时支援其他最需要物资的地区。多余的物资可以进行实名制领取,由政府分发给乡镇街道,消除百姓和一些部门的恐慌,解决无序囤积的问题。
综上所述,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修改为:“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以适用本法,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于本法”。
(该信息被民盟省委采用)
陈兴良,温州市第十一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鹿城区政协常委、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盟盟员;
陈忱,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