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亟待修改的建议(陈兴良、陈忱)
发布时间:2021-07-29

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忱,民盟盟员、温州市人大代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陈兴良反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过程中暴露出我国《执业医师法》存在的漏洞亟待修改。

一、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第(一)……第(五)项规定:“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这次疫情爆发以来虽然没人侵犯医护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可是连最基本的其它权利都不一定得到保障,暴露出该法律的漏洞,即缺少保障医护人员的其他权利。比如一线抗疫的医护人员衣食住行、家庭成员温饱等问题影响疫情的防治工作,还有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医护人员的居住权得不到根本保障。比如某省发生部分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因为害怕病毒传播,将小区大门紧锁,并注明“医务人员禁止入内”,有护士深夜下班在医院门口打车,接连被拒载多次;有些外卖软件,拒接医院的外卖单。武汉当地限行,医护人员碰到限行日期间就不能开车前往医院。当公交车等交通工具停运,居住比较远的医护人员没有出行工具,造成极大不便,许多医护人员家里有老人孩子,无法照顾,就奔赴前线抗疫,无暇顾及家里老人孩子的一日三餐。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国有医院医护人员的工资,国家承担的部分仅占整个医院开支部分约20%,其他80%的开支,包括医院聘请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勤杂人员等,这样就造成了医院要正常运转就要想尽办法增加收入,把医院的生存权摆在重要位置。这也是医患矛盾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需要解决国有医院生存权问题。

二、建议内容。为解决医护人员的其他权利,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后面增加两项的内容为第(六)(七)项而将原文的第(六)(七)项修改为第(八)(九)项,即该法二十一条修改为:“……(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政府等有关部门安排医护人员的食宿出行等问题,社区和有关部门解决好家庭老人、孩子照顾等问题;(七)国有医院的医护人员的工资、报酬、津贴、奖金,由国家财政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建议的意义和作用。能够填补法律的漏洞,当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解决医护人员的衣食住行及其他后顾之忧,才能更加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立全社会尊重医护人员,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

 

(司法部、全国律协“我为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二等奖)

陈兴良,温州市第十一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鹿城区政协常委、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盟盟员;

陈忱,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