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用法律手段推进与巩固 “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金克明)
发布时间:2021-07-08

“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富有浙江特色的“放管服”治理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统筹部署,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推进实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温州“最多跑一次”改革走在全省前列,率先推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市场准入准营和退出机制,投资项目开工、验收审批,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与举措,成效更是显著。随着改革的深入,工作推进中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需要积极深化、逐步完善,需要长期鞭策、不断革新,需要不断实践,与时俱进。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重大改革与战略部署,一般是采用的是政策定调——试点探索——总结推广——法律固定的模式进行。这次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来之不易,凝聚着我省人民的智慧,已经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并在国家层面进行推广。但是如何将这重要的改革成果沉淀下去,避免“一阵风”、“运动式”改革,我想最佳的途径那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固化,使之变得可视化,可依据,可复制,可遵守,达到进一步推进改革和固定改革成果的目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过立法广聚共识,用法律提供明确稳定预期和持久动力,用法律去构筑刚性约束机制,推进改革顺利深化而“不走样”,确保改革“跑”的方向正确、“跑”的方法先进、“跑”的路线最优,以及“跑”的力量充沛、“跑”的动力持久、“跑”的成果长效。特提如下建议:

(一)、构建“最多跑一次”改革法律化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结构。要运用法治理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思考。和其他诸多改革项目相比,我省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口号简单明了,也正因为口号越明确,群众就越容易监督,继续深入推进这项改革也就越需要政府部门的勇气和担当。故,我们应该运用法治思维厘定此次改革的科学内涵,达成各方共识,减少误解空间,起到法律上“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的作用。“最多跑一次”在立法上应界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府机构办理行政事项,依规定一次上门即可办结。但不能简单地把所有事情都理解为到政府办事只需要跑一次甚至“零上门”,这显然不妥当,即造成群众误解的同时也会增加政府的压力。例如,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实施的“跑”或者是一些行政行为,需要履行规定的程序以后才能向当事人发放证照或者法律文书的“跑”。

(二)、制定出台《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的法律文件。在确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下以及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尽快出台《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的法律文件。在制定具体内容细则时,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例如:行政事项的办事目录,要明确地将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目录的形式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明确地列出可以实现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的事项;可以实现一窗收件、受理的事项;可以实现跨行政区域办理的事项;可以仅凭身份证明、申请书即可办理的事项;可以接受电子化申请的事项等。其次,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逐步进行“立、改、废、释”,提高立法质量。对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进行修改或废除,保证各项条款的合法性、适应性。在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则要确保地方立法的制定即使暂时不能同步也要做到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例如:行政事项的办理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事的事项已有明确办理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再者,规定的制定需被大家普遍地遵守和认同。法律的生命在于从社会中来,又回到社会之中去,在把政府部门职能职责的重组与划分结果、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为方式方法调整后的状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予以固定时,要建立起被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方各界普遍遵循、普遍认可的,能够使各行为主体都清楚地认识到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的行为规则,使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依法建立科学、高效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政府、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改革的成败,通过以法律规范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的形式建立起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来保障改革的深化推进。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同于以往行政部门内部的行为规章制度,其制裁力度与追究方式、方法都应固定明确、可循可查,追究势必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通过法治的形式才能严格要求各部门、各人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影响整体进程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部门、单位“无差别”对待,将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做好事不难,难在一直做好事,不要让改革之风来的快,去的也快,让我们用智慧和专注把“最多跑一次”这一伟大改革成果送上法治的轨道!

 

(该信息被浙江省政协采用)

金克明,浙江省政协委员、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民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