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目前在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出现的商品广告越来越多,这种基于社交媒体的新型电商被称为微商。根据电子商务法之规定,微信等社交媒体应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范围,微商应属于平台内经营者范围。
自微商出现以来,就不像大型电商平台那样买卖双方都受第三方平台的制约和监管。微商存在于每个人的社交软件和交际圈中,自由度高、流动性大、虚拟性强。微商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了种种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重重隐患。朋友圈微商大多是个人卖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买卖行为属于个人私下交易,其交易过程一般采用直接转账的方式。微商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多、价格混乱、资金支付缺乏第三方监管、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一旦权益受损,进行维权困难重重。
目前受疫情影响,线下零售业冲击巨大,而微商却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乱象纷呈,与防疫物资直接相关的套路圈钱、微商诈骗、口罩造假、退款纠纷等侵害消费者行为更是不断发生。
然而,在这迫切需要监管的时刻,我们却没有看到微信的运营商有何作为,也没有看到电子商务监督管理部门有何行动,仿佛微商仍是监管的真空地带。
为此,我建议: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执法检查,落实微信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加快整治微商乱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入选省律协“我为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优秀建议)
吕心为,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政协苍南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