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0 星期三
申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1-05

一、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个人简历须从大学开始至今,起止时间须连续且准确到月,当中不间断,若有无业经历也要写明,申请表上粘贴一寸蓝底正面免冠照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统一使用神州律师网版本,该申请表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化系统《申请实习证》栏目发起申请可以直接下载打印;

2.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的实习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为退休人员则提交《实习协议》《聘用合同》;

3.律师事务所为申请实习人员编制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制定实务训练计划并加盖律所公章);

4.律师事务所为其交纳社保的证明,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明;

5.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证书(本、副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申报时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6.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办理居住证回执)复印件(申报时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7.申请实习人员符合《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附:个人承诺书

8. 经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无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加盖律所公章);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9.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则上存放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

10. 须提供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如就业报到证、无业证明(附无业证明承诺书)、或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11.公职人员辞去公职后申请实习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材料;

12.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应按相关程序将组织关系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律师事务所无单独党组织的,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

13.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加盖律所公章)律所承诺书

14.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和声明;附:保证书声明

15.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蓝底免冠照片两张;

16.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其单位所在的设区市域内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17.法院、检察院退休的,需要提交两高一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相关材料的格式文本请到“800彩票”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具体要求请到“800彩票”的“办事指南”栏目下载查阅《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在外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建议在实习期间内调档,以免耽误后期申报律师执业。

二、须完成的流程

1. 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浙江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化系统(即神州律师网http://www.zjbar.com/)《申请实习证》栏目发起申请并进行相关操作。各县(市、区)联络组受理人员直接在神州律师网平台上进行实习申请的网上预审以及材料受理,审核合格后由系统提交至市律师协会办理;申请人在收到神州律师网平台发出的预审通过短信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市律师协会(温州市鹿城区益民路2号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6层)。

2.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或虽未取得中级律师职称,但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实务经验;
(五)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称职;
(六)近五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七)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八)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四、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
(三)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五、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
(二)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
(三)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
(四)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
(五)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
(六)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有其它不符合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