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4 星期日
关于举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等最新司法解释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23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各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5月13日开始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于2009年5月14日、2009年5月15日分别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正在最后征求意见阶段。上述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更好地帮助广大律师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浙江省律师协会委托浙江正义律师进修学院与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共同举办本次高级研修班。
    研修班将邀请最高院专家到会主讲并与大家互动交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讲嘉宾及主要内容
    1、辛正郁——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人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析
    2、王闯——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起草人之一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析
    3、关丽——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起草人之一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解析
    二、时间及地点
    1、报到时间:2009年7月10日下午;
    2、培训时间:2009年7月11日上午至12日上午;(具体课程表见附件一)
    3、研修班地点:将于2009年7月2日在神州律师网上公布,敬请关注。
    三、报名方式及费用
    1、本次研修班采取预报名的方式,请填写报名回执表(见附件二),并于2009年 7月 1日前将此表发电子邮件至zjslsxh@vip.163.com;
    2、超过报名时间,将不接受报名。
    四、会务费用及缴纳方式
    1、每人需在报名时缴纳会务费500元(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2.会务费可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至如下单位帐户或地址:
     收款单位:浙江正义律师进修学院
     开户行:中信银行省府路支行
     帐号:7332710182600016716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38号华鸿大厦A座12楼

     邮编:310013
     联系电话:
0571-88859537
     传真:0571-87755608
    五、其他事项:
    1、欢迎全省律师报名参加本次研修班。
    2、参加本次研修班的律师视为完成本年度律师执业继续教育。
    3、联系人:
    周晓钦  唐清明

                               浙江正义律师进修学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一:
研修班课程表
时间
内容
主讲人
2009年7月11日8:30—1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辛正郁(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该司法解释起草人)
2009年7月11日14:00—1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辛正郁(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该司法解释起草人)
2009年7月11日18:30—2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王闯(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该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
2009年7月12日8:30—1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关丽(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该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
       课间将安排20~30分钟交流时间
 
 
 
 
 
 
 
 
 
附件二:
报名回执表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联系电话
 
传真
 
请务必明确以下事项,以有利于安排
是否住宿
否  /床  /房 
是否用餐
 
请于2009年7月1日前将此表发电子邮件至zjslsxh@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