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律师在司法共同体中的角色和定位(项军权)
发布时间:2012-06-14
    律师,这支队伍在司法共同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司法共同体各成员,各自的角色定位均不相同,律师更有其自身特性。著名法学家江平曾有这样的描述,一想起律师,人们自然会想到“为弱者呐喊,向强权抗衡”的高大形象;自然会想到“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的潇洒形象;自然会想到“凭三寸不烂之舌而挽狂澜于既倒”的智慧形象;自然会想到“挑战权利,抗衡权力”的民主形象。江平教授的描述是律师的形象定位。在司法共同体中,律师作为特殊角色,又如何定位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一、社会中介组织,或者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否律师在司法共同体中的定位?
    1、曾有相当长一段时期,把律师定位为“中介组织”,但是,中介组织不是律师的本质特性。从律师这种社会组织某一功能来说,确实是起中介作用,在当事人与国家司法机关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说,律师组织是一种以合伙经济组织为主,兼有国有、事业自收自支、公司制,赚取中介收入为主的经济组织。所以,以“中介组织” 来表述律师,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是,律师的特性并不是只有中介组织这么一个方面,就像一个人在不同的对象面前角色不同一样,在父母面前是子女,在子孙眼里又是长辈,在社会交往中又可能是同事、领导、下属、同学、战友、朋友等等。律师的全部特性不是“中介组织”所能涵盖的,“中介组织”并不是律师的本质特性。
    2、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说法始见于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近年来又多有提倡。把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更偏重于经济特性。律师组织与公、检、法不同,以有偿服务来维持组织和个人的生存,从经济特性入手来定位律师及律师组织,是把律师归入社会经济基础的行列。而“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说法是把律师定位为社会上层建筑。社会上层建筑是律师特性的另一个方面,也更加接近于律师的本质特性。其理由如下:
    1、社会中介组织表述的是律师和律师组织的服务方式和生存条件,这些并不决定律师本质社会功能,所以其表述的只是律师一方面的特征而非本质特性。
    2、律师的本质社会功能是参与国家法制建设,律师通过自己的活动,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例如,律师办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案件。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法律顾问等,其活动的作用就是把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宣传、灌输给服务对象,国家的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律师的活动,以润物于无声的方式,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的意志是通过法律法规来实施的,而实施的对象对法律的认知、理解是有局限的。而律师作为法律方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自己的活动,提供专业服务,有机地把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契合,从这个角度说,律师是国家法律法规贯彻的主力军,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功不可没,律师组织是国家上层建筑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律师的本质特性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而非经济基础。从这个角度讲,“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提法更加接近律师本质特性。
    二、司法共同体各自的角色。
    “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提法虽然符合律师的特性,但是,在司法共同体中,大家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所以,还应进一步分析各自的角色定位。为了便于区别,首先应明确司法共同体中其他队伍的角色定位。
    1、法院及法官队伍。法院是社会矛盾的最终仲裁机构,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性,以诉讼程序化的方式,打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进行审判法动。所以法院的标志是天平,法院和法官是公平法制的建设者。
    2、检察院及检察官队伍。有针对依法从事公务或司法的人员贪渎行为的立案侦查职能,也有对公安、法院活动的监督职能,就象一把高悬的利剑,有时刺向贪渎犯罪,有时引而不发,瞄着公安、法院可能出现的司法偏差(在此本人建议,检察部门可以考虑采用悬剑图案作为标志)。从法院的规则来说,只按公平的原则审判,既使一方或是正义的,但在公平举证的平台上,举证不利,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可能会输掉诉讼。所以,法院也维护正义,但更加注重的是公平。而检察机关工作更加注重的判别谁是正义,谁是非正义,更多地搜集非正义一方的不利证据和正义一方的有利证据,为法院裁判尽可能的维护正义、接近正义提供保障。因此,检察机关虽然也追求公平,但更注重的是正义。所以检察机关是正义法制的建设者。
    3、公安及警官队伍。公安部门是打击犯罪、保境安民的主力军,对刑事、经济、治安等犯罪采取侦查、强制措施等一系列手段,有效维护社会稳定,象一支坚固的盾牌,抵挡、压制犯罪,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稳定的局面。公安的标志是一面盾牌,很符合其在法律共同体中的角色。所以公安的安定法制的建设者。
    三、律师在司法共同体中的角色和定位。
    律师有自己独特的角色定位,律师在司法共同体中担任多重角色。
    1、律师是砝码。
    法官是天平,律师则是砝码。在诉讼各方角色之中,律师既非诉讼当事人,也不是控诉方或裁判者,律师与诉讼本身没有任何关系,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委托才参加诉讼的,根据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律师必须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利。所以,律师是加重委托方分量的砝码。曾有许多误解以及随之而来的指责,说律师不维护公平,或者不主持正义。这样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事实,但不应成为指责。维护公平是法官的职责,主持正义是检察官的职责,这些都不是律师的职责范围,律师没有刻意去承担,这本身就不是错误。律师应该做的事情是收集有利于委托方而不利于对方的证据,并提出同样作用的法律依据、观点和意见,使委托方在诉讼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如果不这样做,反而为了公平和正义而指出委托人的缺失,搜寻有利对方的事实和证据,那么律师肯定会因违背职业道德而被投诉,如果要求全体律师都这么做,那么律师这个行业离消亡就不远了。虽然,律师的角色设计在主观上没有公平和正义的直接追求,但由于其在天平中的特殊角色,起到了平衡作用,反而在客观上达到了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效果。所以,砝码虽小,但却是诉求各方利益的平衡器。
    2、律师是法制健全的排头兵。
    许多人以贬义的口气称律师专捉法律的漏洞。其实应以褒义的口气称律师是立法盲区的发现者。发现立法盲区,继而消灭立法盲区,完善立法,善莫大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查找和发现立法环节的薄弱点,提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观点和意见,这行为本身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有利培育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在客观上又起到了健全法制排头兵的作用。
    3、律师是法制前沿领域的拓荒者。
    法制建设需要法制前沿领域不断的开拓。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没有行政诉讼,更没有行政诉讼法,律师队伍针对公安部门的治安行政处罚,代理大量的诉讼,通过探索和实践,趟出了一条行政诉讼的路子。九十年代,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队伍的呼吁奔走,大力促进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修改后的刑诉法,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阶段律师和公诉人进行对抗性辩论。在经济领域,公司上市、进出口反倾销、BOT合同经营方式等经济前沿领域的法律参与都有律师的身影。律师的参与和实践,加快前沿领域立法走向成熟。
    上述这些前沿领域的法制进步,是全体法律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律师队伍,由于处在法律市场需求的最前沿,往往起先行作用,所以,律师是当之无愧的拓荒者。
    4、律师是法律宣传队、播种机。
    毛泽东有句名言:长征是宣传队,是播种机。在法制领域,这句名言也适合律师。律师通过自己的各种活动,包括诉讼代理、分析案情、解答咨询、担任法律顾问、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件等等一系列活动,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将法律和法制观念融入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之中,较之普法宣传更有针对性,接受者也因此能更加深刻的记忆和领会,律师执业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宣传法律的过程。
    5、律师是司法执法的监督队。
    在立法设计层面,人大和检察院是司法、执法的监督者。但在实践中,律师也确实起到了监督队的作用。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比如,代理行政诉讼、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等,对司法执法起到监督作用。前段时间网络热点“北海律师团”事件,就是律师活动对司法活动起监督作用的典型事例。
    6、律师是社会矛盾的减压器。
    在司法共同体中,律师的角色设计是利益诉求方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桥梁,所以,当社会矛盾尖锐之时,利益诉求方往往最先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而律师通过自己的活动,将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制轨道,通过解答法律咨询、代理洽谈或代理诉讼等多种方式,为社会矛盾形成的压力寻找正确的解决途径和渲泄口,起到减压,消除社会矛盾的客观作用,减轻信访和维稳压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前面说到,法官是公平法制的建设者,检察官是正义法制的建设者,警察是安定法制的建设者,那么律师在司法共同体中的定位又是什么呢?通过对律师在司法共同体中担任多重角色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律师应该是和谐法制的建设者。与公检法的侦查、控诉、裁判这些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刚性司法职能相较,律师的角色作用有很大的反差,律师是柔性的司法职能,通过自己的活动,把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解决社会争端,诉讼,提专业服务和便捷通道,为定争止纷,维护社会和谐搭建平台。律师的柔性司法职能,与刚性司法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尤显重要。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