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7日,民建界省政协委员、民建温州市副主委金克明到湖州,应邀参加民建界省政协“生态文明建设”调研和考察活动。5月6日下午,金克明同民建界省政协委员,以及杭州市副市长陈小平、台州市副市长赵跃进、湖州市副市长方新旗等一行二十人,一起参观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随后举行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座谈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体现政协委员积极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责,该会主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议题进行讨论,并就湖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予以肯定。金克明在座谈会中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了如下建议:
一、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形成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的氛围和共识
我国继物质文明、法律文明、政治文明之后,又提出了生态文明, “四个文明”一起抓的新观念是我们党对建设现代化国家认识的新升华,是科学发展观的新思维,是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性的新举措。十七大报告还强调,要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就是说建设生态文明,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人都有责任,各行各业都要身体力行。并且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到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身上,落实到人们息息相关的生活中。全民都要树立“切实保护好森林、保护生物多样性,善待自然生态、珍惜自然资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发展观念,这样才能既建设山清水秀、和谐美好、生态优良的人类家园,又实现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发展要求。
二、健全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建设生态文明离不开科技和法律。科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手段上的支持,而法律则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因此要把生态文明纳入法制的轨道,急需健全环境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框架已基本上建立起来,相关法律制度已基本具备,但我国生态文明的法律形式和体系仍不完善。如环境纠纷案件每年大约有10万件,但法院受理的只有其中的1%,众所周知在环境纠纷诉讼中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的问题。这就是因为法律对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规定不够完善所造成的,惟有健全现有环境法律法规,防污治污的综合性约束机制才能真正的在社会中全面建立起来。有了完善的、可以遵从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保驾,环保机关在全社会的管理、执法过程中更加地顺利,民众在生活中才能正确认清破坏生态的现象,从而自觉地监督、举报。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法律的高度,是始终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强有力保障。
三、重视生态利益的保护,加大对环境犯罪处罚力度
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定过多注重财产、人身损害,忽视了生态利益的保护。如:《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首先,这种规定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累积性环境污染虽然一时并没有明显的财产、人身的损害,但是,它们会潜在地损害人身、财产,而且,被污染了的环境是很难恢复的,其危害甚至经过几代人都难以根除。其次,这样的规定意味着污染行为只有造成了实际损害并且是“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对于那些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却使环境、人身、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险犯不予制裁,而危险一旦发生,损失将是无法挽回的,这些无疑造成环境犯罪的日趋严重。因此,要重视生态利益的保护,完善《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并且要加大对环境犯罪处罚力度,才能保障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