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7 星期三
人民法院应该尊重仲裁裁决的建议(童洪锡)
发布时间:2008-05-20

人民法院应该尊重仲裁裁决的建议

童洪锡 

  现行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一些当事人在仲裁裁决后,不愿意履行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往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对此,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审理,严格把关,不使恶意逃避义务的当事人有机可乘。在具体做法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1、严格立案审查。相当部分的当事人,面对不利的裁决结果,为逃避义务或拖延时间,恶意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对此,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仲裁法》第68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又没有相应证据的,应该不予立案。

  2、在审理当事人不予执行的申请时,应该正确适用《民诉法》第217条第1款第4项规定。根据民诉法第217条规定,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其中第4项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往往是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对此,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仲裁案件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审理时的举证、质证情况,审查仲裁庭的认证和裁决意见,结合案件实际进行评判,不能轻易判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而裁定不予执行。

  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有权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和调卷,但以往个别基层法院要求相关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到庭接受询问是欠妥的。

  4、当事人经仲裁程序已经耗费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由于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申请,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该两类申请应当严格依法审限,抓紧审理。

 

          发言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一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