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克明律师向浙江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的社情民意:
重视因上访、媒体报道案件的不当处理,
增强制度容纳冲突的能力
近几年,群体上访、媒体报道的案件受到不当处理的时有发生,导致无罪案件按有罪判决、轻罪按重罪判决;没有民事责任按有责任判决、轻责任按重责任判决。其原因主要是安抚上访和媒体被支持一方,以达到表面意义上的和谐,这种做法在较大程度上破坏了法治建设,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印象。更为严重的是诱发个别人利用上访、寻找媒体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故此行为不应迁就姑息,支持无理而又会闹事的一方,应加强法律至上,只服从法律的意识,增加制度容纳冲突的能力。
个别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存在的明显偏向、恶意渲染和话语霸权,引起了公众的反感,司法界更是对民愤杀人、舆论左右司法等表示严重的不满。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如1998年2月,因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的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临死前留下了一句耐人寻味的“名言”:“我是死在你们记者手里的。”我们先不用去讨论公安干警张金柱是否罪当处死,但媒体的一片喊杀之声,影响了司法独立办案却是个不争的事实。
司法最重要的特性之一是保持独立、中立,无论是来自媒体的舆论介入还是群体上访引起某些领导人的注意,其合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司法公正,因此作为案件的裁决者首先应有独立的法律意识,不要因为案外人的介入或关注而影响自己只忠于法律的独立地位。
媒体作为言论自由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中最为珍贵的权利平台,但媒体的舆论监督不应该是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有迎合公众、寻找卖点,而过多地介入司法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案情,成为干预司法独立的工具,媒体工作者应加强自律,增加法律知识,要确实把“是否报道”与“如何报道”区分开来。但这不应成为某些司法人员拒绝报道的理由。在这方面,我建议:法院应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以使媒体对案件报道的时机与跟进得到落实。
群体上访并不是洪水猛兽,作为领导不必无理打压,也不应对群体上访的案件有求必应。上访在法治社会,是民众表达自己意志的一种途径,应把它视为一种正常现象,不能让上访成为“民主暴力”。我们不能把这样的冲突和矛盾人为地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其实我们社会中许多的矛盾和冲突本身是很简单的,无非是利益问题,这在市场经济的时代是最正常不过的,是任何个人都脱离不了的生活的一部分。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和稳定,不会因为几个群体上访而改变。上访的程序处理上,应由专门的信访机构来维持上访的秩序,而在案件实体处理上,不应该出现所谓的“领导的重视与过问”,而应由司法机关依据公正的原则独立地作出判断。因此领导应加强法律素养,不应该过多地过问司法案件。
基于以上的情形,我建议:
1、法院、检察院应加强法律至上,只服从法律的意识,体现其公正、独立、中立的司法特性。
2、法院、检察院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公开审判和民众的知情权。
3、新闻工作者应加强自律、守法,披露案件以实现公平为最高原则,做到客观、真实。
4、领导干部不应因群体上访和媒体关注而干涉案件处理,不应对具体案件作出指示或过多的过问。
5、最重要的一点:应建立增加制度容纳冲突能力的机制,树立理性对待上访、媒体报道案件的观念。我们的任务不是要消灭冲突现象,好的制度不是消灭冲突,而是要容纳冲突和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这才是符合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的。
民建界别:金克明
20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