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7 星期三
关于对死刑犯人体器官进行移植需征得其本人或家属同意的提议(金克明)
发布时间:2006-05-10

  我国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因此,保护人权乃至死刑犯人权是国家、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义务。然而在我市的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犯(不含被判死刑、缓刑二年以及以注射方式执行)的人体器官、移植,往往未得到其本人或家属同意,这是不够人性化和是执法不严的表现,同时,从民法角度来说,尸体也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我提议:

  一、如果从医学、社会学角度确需死刑犯的人体器官移植的,应事先征得他们的同意,以求达到合法利用尸体,否则不能实施移植手术。

  二、实施移植手术后,应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补偿费在10000元以上,具体金额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移植手术的许可协调工作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局负责操办。

 

  附注:关于上述提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于200476日作出温中法函20044号答复函,认为该提案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将把该提案的意见层报上级法院,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死刑犯人体器官的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