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有效保护妇女权益”的议案
市人大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黄跃君 据有关调查表明,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妇女维权的热点。全国妇联200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九成施暴者是男性。全国妇联系统的来信来访中有1/3涉及家庭暴力,比上年上升40%。婚姻法专家提出,中国有40%的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我市和全国一样,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据温州市妇联的有关数据表明,关于婚姻家庭类的来信来访,2001—2003年分别为1552件、1504件、1276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分别为304件、374件、529件,分别占18.59%、24.9%、41.46%;同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有些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实施以暴抗暴的犯罪行为。去年瑞安市就发生了一起妻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毒夫不成的案件。今年一月至三月短短四十天时间内,温州市又连续发生三起恶性家庭暴力案件。第一起是1月28日发生在平阳县的村支部书记殴妻致死案件。第二起是2月11日发生在龙湾区的丈夫杀害妻子和两个子女,致两死一重伤的割喉案。第三起是2月14日“情人节”发生在瑞安市的丈夫杀害妻子和妻妹、连襟及外甥,致二死、两重伤的案件。第四起是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发生在永嘉县的丈夫杀害妻子致死的案件可见,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公害,已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毒瘤。
近几年来,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点:①从农村向城市发展;②从身体伤害向精神伤害发展(包括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精神折磨给受害方造成精神痛苦);③从低文化向高文化发展;④从普通群众向党干部发展。去年永加县就发生一起县气象局副局长因离婚不成故意伤害妻子的案件。家庭暴力的产生以及发展,除我国目前立法不完善,禁止家庭暴力分散规定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和刑法,没有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外,还有以下三个原因: 1、传统观念影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家丑不可外扬”等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观念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一样根深蒂固,导致社会公众以及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采取默认、容忍、退让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2、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仍停留在“家务纠纷”的层面,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家庭内部矛盾。很多人对因受家庭暴力而向有关单位、部门投诉、控告的妇女难以理解,认为她们是小题大作。同时,受害妇女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自己所经历的家庭暴力说出来,并向有关单位控告、向法院起诉。据笔者了解,《婚姻法》于2001年4月修改实施至今已近三年,但绝大多数人不知道新婚姻法增加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很多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后仍认为自己提出离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会吃亏,以致迟迟不敢起诉,而是依然默默地承受着来自肉体和精神的折磨。 3、处理力度不强:许多单位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庭暴力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致使施暴者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稳定,表现在或不愿意介入、互相推诿,或管事不足、消极应付,或处理拖拉、力度不够,不仅对施暴者难以起到教育和惩罚作用,反而使其气焰越来越嚣张。如永加某局副局长殴妻致伤案被温州电视台曝光后,公安部门只给予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湖南、湖北、辽宁、四川、江西、黑龙江等十六个省、区、市先后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温州市妇联、公安、司法、法制局、检察院、法院六个部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99)30号《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通知》。这个通知对制止家庭暴力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力度不够,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已经不太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笔者提出议案,要求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反对家庭暴力上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由人大常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市人大常委、人大代表、妇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基层单位,到各县、市、区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当前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对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积极献计献策。 2、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利用每年11月25日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的契机,确定每年的11月或每年11月25日所在的周为“反对家庭暴力月”或“反对家庭暴力周”,并围绕这一主题组织相关的活动。新闻媒体开辟专刊、专栏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件进行报道。同时,利用市人大和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实事面对面》专栏,专题讨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通过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严重伤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共识,使家庭暴力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把家庭暴力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通过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防暴抗暴能力。 3、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通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综合治理、有效执法,尽快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妇联、公安、司法、检察、法院、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区基层组织等共同组成的防控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综合网络。同时要求: ①各单位各部门都应接受妇女和群众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要实行“首问责任制”,想方设法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②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和“110”,对报警的家庭暴力要及时接警,及时处理和制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公安机关要加大此类案件的侦破力度,对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要及时立案并从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侦破并移送检察机关;③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依法批捕、起诉;④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受暴妇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依法判令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受暴妇女提起的离婚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充分照顾无过错的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案件的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告知受暴妇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在赔偿数额上给予提高,充分体现对施暴者的处罚。决定还应强调,对凡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处理,由此导致家庭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4、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各职能部门在明年“两会”召开前,向人大常委会提供上述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尊重女性,不是男性对女性的恩赐,而是尊重自己饱经风霜的母亲,尊重自己托付今生的妻子,尊重自己渴望成才的女儿,尊重自己天涯海角也会挂念的姐妹”。让我们每一个人都举起爱的双手,共同为家庭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让妇女远离暴力!给人类的另一半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