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落实新修订的《律师法》 及时破解律师“会见难”问题
发布时间:2008-08-07

落实新修订的《律师法》 及时破解律师“会见难”问题

 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任乐平律师于2008630日就及时破解律师“会见难”问题向温州市政协作书面反映,该书面反映已由市政协采用,并上报浙江省政协)

浙江金土地律师事务所  任乐平

    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今年61日起实施,至今已满一月,但该法所规定的律师会见权并未得到贯彻和落实。

    新修订的《律师法》备受关注,其亮点之一是进一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破解长期以来困扰律师的“会面难”问题。该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即律师持三证(执业证、律师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而,目前温州市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普遍需侦查机关批准并由其派员在场。

    本人办案的亲身经历和体验,也是如此。今年626日,本人持三证赴温州市文成县看守所要求会见一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该案处于侦查阶段,文成县看守所告知本人需侦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无奈本人只得按老规矩征得侦查机关批准并由其派员在场才得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未得到贯彻和落实,原因在于:今年61日起,新修订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伴而行,且前者对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新规定颇具前瞻,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后者的相关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历来依照该规定对侦查阶段所有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见实施批准。在新修订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伴而行的特殊背景下,侦查机关单独拿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来实行并非完全适合。

    本人认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是使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回归本意,不能简单地把二者对立起来。至于新修订的《律师法》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将是推动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动力,可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处理。对此,辽宁省就已出台了《辽宁省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定》。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在羁押部门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受时间、次数的限制。除涉密案件外,不需要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和批准。对拒绝安排会见或者在会见过程中设置障碍致使会见不能正常进行的,有责任安排会见部门的上级机关应当在7日内纠正。”我省金华市也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会见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依法出具“三证”,不需任何机关批准。会见时不被监听。

据此,本人建议:

    一、加大宣传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力度,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加强学习新修订的《律师法》,从该法的背景、内容和精神等方面,深入领会这次《律师法》修订的意义。

    二、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出台规定或文件来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律师法》,消除对该法的争议和误解,统一思想,破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尽快学习、借鉴一些地方就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律师法》而出台的规定或文件,加以吸收消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使之为我所用,及时破解律师“会见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