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温州市人大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律师黄跃君在温州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议案
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司法公正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人,肩负着树立法院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只有不断改进司法审判工作,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宗旨。为此,结合目前我市法官和律师的工作现状,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 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作用,深化法院审判制度改革:
在法律共同体中,法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法官则是推进司法公正的主力军,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不断深化审判制度改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建议:
1、统一民事和行政案件庭审操作流程:
目前,从两级法院各个业务庭乃至各位审判人员的庭审习惯来看,有的业务庭、有的法官严格实行抗辩式庭审模式,而有的业务庭、有的法官还是实行原来的纠问式庭审方式,或者没有完全实行抗辩式庭审,个别法官存在按职权询问双方当事人、由法官代替各方当事人宣读其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情况。建议中院为民事和行政案件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并严格按照抗辩式庭审模式组织庭审,淡化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职权意识,并将此作为考评法官业绩和水平的内容之一。
2、统一财产保全操作规程:
《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必须高度重视。从目前情况来看,两级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存在的问题是规范性不够、时效性不强、诉前保全没有全面开展。有的法院或业务庭同意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保证担保,而不一定必须提供抵押担保;而有的法院或业务庭则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抵押担保,不同意提供保证担保;也有的法院在要求当事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对担保金的金额要求在10%-100%不等,还有的法院要求既提供抵押担保,又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每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各个业务庭的要求均不统一,让当事人和律师无所适从。中院应制定有关财产保全的操作规程,统一并合理规定担保类型和保证金比例,尽量减少财产保全申请传递环节,迅速及时地采取保全措施。建议修改中院现行的诉讼指南之四《为您的权利“投保”——财产保全及先行执行》的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和律师有关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这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具体体现。
3、统一法院向当事人转交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的做法:
目前两级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的作法五花八门,主要有以下三种作法:①原告起诉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由法院在送达起诉副本时转交被告和第三人,对被告、第三人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随时收到随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领取;②法院允许当事人或律师在对方举证期限届满后,到法院领取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③法院在立案受理后,既不同意向被告和第三人转交原告的证据材料,也不同意向原告转交被告和第三人的证据材料,而是由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到法院交换证据。这一作法的弊端是被告和第三人及律师由于没有看到原告的证据材料,无法更准确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抗辩证据。建议法院从便民原则出发,统一转交证据的作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逐年提高二审案件的庭审率:
对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不仅是上级法院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当事人、律师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因为通过二审庭审,能够有机会让二审法官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程序做进一步了解,其效果远远优于书面审理,能够充分体现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中院在提高二审案件庭审率上动了很多脑筋、下了很大功夫。但庭审率不高依然是中院面临的棘手问题。一方面,中院一、二审案件越来越多;一方面,法院办案人员在超负荷工作,办案人员福利待遇和法院硬件设施又没有及时跟上等。针对上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建议中院向市委、市人大作专题汇报,并获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尽量帮助中院解决实际困难。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尤其是刑事被告人),建议中院调动广大干警积极性,在挖掘现有潜力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二审开庭率。
5、按照有错必纠和维护法律尊严的精神慎重对待二审案件:
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是二审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重要因素。目前,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使程序有些问题,也勉强维持原判,或者认为实体认定虽有问题,但尽量不改判,怕改判以后影响基层法院法官的业绩。据有的基层法院反映,中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却是有的维持、有的改判,让一审法院莫衷一是,从而反映出中院对基层法院的协调、沟通工作做得不够。建议中院慎重对待上诉案件,只要程序或实体存在问题,如果调解不成,坚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同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真正树立法院权威。
6、强化裁判文书的说法说理功能:
目前,有的法院判决书的主要理由只反映到审结报告中,没有充分体现在裁判文书中,法官为何作出如此判决的透明度不高、说理说法不够,裁判文书质量参差不齐。有的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判书高度概括,分析维持原判的理由不深不透,很难让律师和当事人真正做到口服心服。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尽可能减少和控制判决中的暗箱操作,是诉讼当事人的共同呼声和愿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说法性是衡量法院是否公正和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下大功夫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严把质量关。
二、 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在法律共同体中,律师作为推进司法公正的生力军,为人民群众
和法院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和法官一起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办案实践,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其作用不可忽视。建议:
1、裁判文书应更多地反映律师意见:
从目前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有的能够比较详细地反映律师的意见,有的则很少或根本没有体现律师的观点。建议:经办法官应树立尊重和反映律师意见的意识,无论律师意见采纳与否,均应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反映,让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社会公众有一个正确评判律师工作的机会和载体。
2、允许律师复制所承办案件包括庭审笔录在内的全部卷宗材料(正卷),同时允许复制法院已归档但与律师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
2002年11月4日公布的《最高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实施以来,两级法院总的执行情况较好,但仍有一些法官不允许律师复印一审庭审笔录,甚至中院民一庭部分庭室,不让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查阅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至于律师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同时,由于上述规定没有就法院已归档案件是否允许律师查阅并复印作出明确规定,法院为了减少麻烦,往往不同意律师复制材料,其结果是影响律师的依法执业,使律师无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只要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允许律师查阅和复制法院已归档的与律师承办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
3、刑事案件应和民事、行政案件一样由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
从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在一审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中,很少反映律师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同时,庭审笔录没有律师签字确认。这样做,一方面使律师的意见很难在庭审笔录中得以体现,也不排除有些书记员对律师的意见重视不够、不做认真记录的现象。为切实维护被告人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二审庭审笔录统一须由律师签字确认,并将此作为考评案件的标准之一。
4、裁判文书应由法院通知或送达律师签收:
从目前情况来看,两审法院对送达律师裁判文书的作法不一。有的法院将裁判文书交给当事人转送给律师(很多当事人往往不送给律师);有的二审案件是由中院或高院将全部卷宗材料送到下一级法院,然后要求下一级法院转交律师;有的二审案件存在两审法院均没有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的情况;有的基层法院没有负责转交二审法院委托送达给律师的裁判文书,造成个别当事人已收到判决书,而律师却没有收到。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该不该上诉,律师又不知道判决结果,造成上诉时间延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同时又造成了当事人对律师的不满情绪。建议中院统一规范向承办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的做法,不致于造成在裁判文书送达问题上的扯皮。
三、建立定期联合召开法官和律师恳谈会机制,为法官和律师的正常交往建立沟通平台:
近几年来,由于法官违法违纪案件大多数涉及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勾兑。最高院和司法部为此联合出台多个约束法官和律师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和“防火墙”,但同时却没有为双方提供正常沟通的平台。法官和律师虽然工作岗位不同,但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各自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建议由中院和司法局或由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定期联合召开法官和律师恳谈会,由双方汇报各自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思路及重大安排,并向对方征求己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使双方工作都有一个正常的沟通渠道,让法官和律师共同携起手来,撑起一片公正和效率的法律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