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白居易,凡略识中国文史者,均知其是唐代伟大诗人。他的诗直面现实,平易流畅,在唐代诗歌的天空上,闪耀着特异的光芒,给后世以巨大的影响。白居易诗歌存世约三千首,《长恨歌》、《琵琶行》、《杜陵叟》、《卖炭翁》、《秦中吟》、《新乐府》等等,乃我国诗歌史上的瑰宝、丰碑,后人难以逾越。
但是,白居易还是一名法律专家。他担任过刑部侍郎,以刑部尚书致仕(退休)。在《白居易集》中,有许多法学方面的论述,也记载了他办理的案例。
唐穆宗长庆二年(822年),发生一起姚文秀杀妻(阿王)案,刑部及大理寺审断,认为:“准律: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妻,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这样,因“有事”二字,姚文秀就可以逃脱死罪。时任中书舍人的白居易则持不同意见,他向皇帝上了一份《论姚文秀打杀妻状》,他根据当时的法律和事实,认为:“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藉,以致于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损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而已死,又何以名为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右按《律疏》云:‘不因争斗,无事而杀,而为故杀。’”白居易依据阿王被打得一塌糊涂,而姚文秀身上没有半点伤痕的事实否定姚文秀与妻子阿王互殴互击互斗致死。接下去又针对刑部及大理寺所称“有事而杀,则非故杀”的观点,进行批驳。首先,白居易给“事“定了性,圈定了范围:“此言‘事’者,谓争斗之事,非谈他事”,而大理寺、刑部坚持的是“姚文秀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就是说,姚文秀认为妻子有过错,就是刑罚上的“事”,既然“有事”,就不是故意杀人。白居易以逻辑上的归谬法批驳道:“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因为:“杀了人,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这足以说明,所讲的“事”,应是指“争斗之事,非他事也”。刑部、大理寺又辩称:他们夫妻平日并无仇怨,“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原本无杀心”。白居易理直气壮地驳斥:“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藉,当夜便亡,察其情状,不是偶然!”抓住“殴打狼藉”下手狠毒的基本行为特征,认定其是故意杀人而不是偶然失手。并进一步论述:即使有事相争,引起互骂,也不是杀人的理由,否则,就会变成故意杀人的借口。大理寺理屈词穷之下,又引用大理寺其它殴杀人的判例,未推定不是故杀,白居易指出“其间情况不同”,假如略同,有可能前面的案例本身就是误判,将其作为判例来适用,不足为凭。如果按照大理寺的判法,“实恐被殴死者,自此长冤;故杀人者,从今得计”,他大声疾呼:“此非故杀,孰为故杀?”白居易理直气壮的奏本,得到唐穆宗的支持,下敕:“姚文秀杀妻,罪在十恶;若从宥免,是长凶愚。……宜依白居易状,委所在决重杖一顿处死。”为了一名普通民女被杀案,白居易据理力争,依法辩驳,使罪犯绳之以法,令人钦佩。
《白居易》文集中有许多策论奏议,都涉及法律,很有真知灼见。他关心民瘼,忧“峻榷酤之科”“重敛之困”,(《才识兼茂明于礼用科策》)担忧老百姓税赋过重。提出“将欲安黎庶,先念省征徭;将欲念省征徭,先念息兵革;将欲息兵革,先念销寇戎;将欲销寇戎,先念修政教。”他认为治官要“防其微,杜其渐,使不至于暴乱也。官邪而后责之,吏奸而后诛之,惩则惩矣,不若审其才,得其人,使不至于奸邪也。”(《试问制诰》),他尖锐指出,社会不安定、风气坏,是因为皇帝专制、“多欲”,“以已心为心,抑天下以奉一人之心也。以已欲为欲,咈百姓以从一人之欲也”,抑,抑制;咈,违逆。皇帝是抑制天下之心,违逆百姓之欲,“故出令而吏或犯,设教而人敢违;刑虽明而寡惩,赏虽原而鲜劝”(《不劳而理》)直指因皇帝专制、多欲的过错,上行下效,法若虚设,这是很有胆识的。白居易提倡教化与刑政并用:“故教化优深,则廉让兴而仁义作,刑政偷薄,则讹伪起而奸宄臻”。(《风行浇补》)“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他的法制思想是刑、礼、道三者,“循环表里,迭相为用”。(《刑、礼、道子》)我们看他的道德文章政绩,既具法家精神,又是儒家本色,更具道家风骨,便知其身体力行,并非书生空议论也。他还著有《议肉刑》、《上狱措刑》、《去盗贼》、《奏阌乡县禁囚状》、《议赦》、《使人畏爱悦服,理大罪,赦小过》、《论刑法之弊》、《议盐法之弊》、《使官吏清廉》等法学策论,都很有见地。此外,白居易还有判词一百篇,虽属拟制,不限于刑民案件,且用骈文,但理法并用,切中要害,文采飞扬,精悍得当,对后世判词影响极大。
由于白居易的法学成就,我国高等法学教学参考书《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中,隋唐时期仅入选六人,就有白居易,其他五人为:杨坚、李世民、魏征、韩愈、柳宗元。
白居易,实在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