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岁末,入我眼帘的一条新闻是“赖昌星案侦查终结,厦门检察院已受理”。据悉,7月23日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后,厦门海关缉私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依法对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犯罪开展侦查。经查证,1996年至1999年,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多种设备及其他货物,赖昌星本人指使、授意他人向数十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案金额巨大。赖昌星本人及其他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对涉嫌走私、行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虽然赖案的大致犯罪事实早就天下共知,赖昌星从加拿大引渡回国一波三折费时十多年,且笃定判不了死刑,但是如此通天的走私大案,最终将对国人有一个了结交代,总是一件稍慰人心的事情。
走私,触犯的是海关法,目的是逃避海关监管,牟取非法利益。海关,是因对外贸易的需要而设立的,主要是管制进出口物资并科以税收。我国古代,陆上边陲设关卡,管理陆路进出口贸易。海上进出口贸易的开展比起陆上要晚一些。汉朝,海上贸易归掌管内务的少府负责。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在合浦(今福建)等地开始设关。据《后汉书》卷八十八《西域传》和《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及《梁书》卷五十四《诸夷传·中天竺国》记载,大秦(波斯)与安息、天竺交市于海中,利有十倍。至恒帝时,大秦王遣使者自日南徼外献珍宝,开始交通。其国人经商往往至扶南、日南、交趾。而从黄支国船行二月可到日南。据此推断,这些地方应指东南亚诸国。唐时海上外贸,以广州、泉州为著,故专设市舶使进行管理。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顾炎武说“自唐设结好使(市舶司前身)于广州,自是,商人之户,迄宋不绝”(《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下》)。宋代的对外贸易,堪称当时世界之最,其专管机构名曰“提举市舶司”,先后设立于广州、杭州、明州(今宁波)、泉州、福州。苏东坡知杭州时曾有奏议《乞禁商旅过外国状》就提出“非杭州、广州而辄发海商船者,以违制论”,说明市舶司是专设的对外开放贸易城市。咱们温州宋时就设立了市舶务,对外开放历史也相当久远。这有据可查:绍兴十五年(1145年)诏“江阴军依温州例置市舶务,以见(现)任官一员兼管,从本路提举市舶司请也。”乾道二年(1166年):“两浙路惟临安府、明州、秀州、温州、江阴等五处有市舶,祖宗旧制,有市舶处知州带兼提举市舶务,通判带主管,知县带监,又逐务各有监官”(《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八、二四),便是明证。
宋元丰三年(1080年)颁行了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进出口贸易的海关法规《元丰广州市舶条法》,它准用于其他市舶司。虽然该法早已佚失,但根据史料留存的诏令、编敕及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例记载,仍能了解其主要内容:
一是设立海上外贸的专门管理机构。以市舶司为龙头,下辖市舶务(分支机构)、市舶库(外贸仓库)、来远驿(外贸接待处)以及市场司、博场司、牙行等附属机构,都属官营。这市舶司、市舶务就是当时的海关。
二是建立“公凭”制度。就是颁发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外商要进入内地贩运货物,须向市舶司提出申请,经“勘验诣实,给与公凭”,才能允许和保证货物的销售。否则货、船一概没收。此一制度,实际沿用至今。
三是负责征收进口税。宋代征收进口税名称叫做“抽解”,是实物税。“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宋令要缉稿》职官四十四之一)。同时将货物分粗细两色,细色“三路市舶司,今后蕃商贩到龙脑、沉香、丁香、向豆蔻四色,并依旧抽解一分”,“凡粗色抽三分”(朱彧《萍洲可读》卷二)。当然,尔后比例也有所变化,这是大致数。
四是推行榷禁及和买制度。榷禁,是对不能自由流通的货物由市舶司直接代表国家统购专销,严禁私营。和买,又称“博场”、“博买”,是指榷禁之外的进口货物。确定价格后,由官府根据需要适当收购,多余部分,允许在口岸就市销售。凡市舶司购买的进口货物,须直接或通过转运司运至京师处置,中央派专使押运。
五是进行招商活动。市舶司负责接待、慰问外商,称为“犒设”、“设蕃”。对能够招徕外商、蕃船的官吏实施奖励,甚至提前升转。绍兴六年(1136年)规定:“诸市舶纲首(船长),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船长招商成绩达到征税五万贯至十万贯,甚至有官做。我想,此举肯定调动了招商积极性。这个权力,大于现在的海关。
六、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凡外商来大宋贸易,领取市舶司颁发的“验符”、“公凭”,其合法利益即受保护,包括其在中国的居住权和婚姻权,允许外商与当地官吏之家通婚。于蕃商聚居地设置“蕃坊”及“蕃长”,对于轻微案件,准其有权依本国习俗处断。北宋元符二年(1099年)制定了海上贸易的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及外舶遇险救助办法,以保护外商。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规定:博买外商细物,“有亏蕃商者,皆重罪其罪”。绍兴五年(1135)诏市舶司:“强买客旅舶货,以违制论,仍不以赦降原减。许人告,赏钱一万贯”,对抽解和买之后的外商余货,“不得毫发拘留,巧作名色,违法抑买。如违,许蕃商越诉,犯者计赃坐罪”。
七是禁止官吏违法经营进行走私。因对外贸易存在很大的利润空间,就有官吏犯禁进行走私,这当然为统治者所不能容忍。太宗至道元年(995年)诏曰:“自今宣令诸路转运司,指挥部内州县专切纠察,内外文武官僚敢亲信于化外贩鬻者,所在以姓名闻。”将犯法官吏的姓名上报朝廷,肯定没有好果子吃。并规定“市舶司监官及知州、通判等,今后不得收买蕃商杂货及违禁物色,如违,当重置之法”,“如有收买,其知(州)、通(判)诸色官员兼市舶司官并除名,使臣决配,所犯人亦决配”。凡“挟势和遣人附船入海潜通交易……私市掌握之珍……皆重置之法”。这是严打走私行为。看来违法走私,源远流长。赖昌星案中的公安部副部长、厦门海关诸官员早有老祖宗为榜样了。乾道七年(1171年)规定:“见(现)任官以钱附纲首、商旅过蕃买物者有罚”,搭股入资做外贸生意的也要受到处罚。上述可见宋朝外贸发达,随之而来走私也一直是个大问题。后人记载评价“吏私与市者价十一二”,“远朝廷而多奇货,吏鲜自洁”,“以市舶物代俸钱,其利三倍”。(张守《毗陵案》卷十三)不过,无论如何,宋朝的市舶制度,开后世海关及外贸、外贸、海商立法的先河,居世界之先,是无可置疑的。
11世纪地中海城市威尼斯设立了海关,但并无海关法传世。13世纪欧洲曾产生三部海法,即巴塞罗那海法、奥内隆法典及维比斯海法,主要是适用于欧洲各国与东方各国交易的共同习惯法,着重于海上贸易而不是一国的海关管理。而近现代海关法则产生于18世纪工业化时代,如美国于1789年制定《关税法》,法国于1791年颁布《海关法典》。我国第一部独立自主的海关法,颁行于1951年5月1日,叫做《暂行海关法》。1987年7月1日起,实施《海关法》。
考之历史,宋朝的《元丰广州市舶条法》确属世界上最早的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