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湖南沅江县农民钟枚生,1960年因犯“集体偷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钟一直认为自己无罪,劳改期间不断申诉,但无任何效果。刑满释放后,钟继续到处申诉,无人理睬。直至2010年在沅江法院查阅档案,竟然发现早在1985年已经对其改判无罪的判决书。法院解释可能因为人为失误致使判决书丢失。钟枚生悲愤难名,已提起国家赔偿。
几点思考
钟枚生一案,令人心绪难平。这是典型的双料冤假错案,有关部门的行为,毁了钟枚生的一生。之所以产生该案的社会原因、制度原因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机关的责任,等等,不能不令人深思。
一、案件发生在三年“自然灾害”的上世纪六十年代。当时钟枚生村里的村民确实饿得受不了。生产队长让他和另一名社员转移几百斤粮食堆到别的地方,无非是留点活命粮。村里45户社员利用运粮机会共“盗”粮1512斤。我算一下,每户是33.6斤。结果酿成“集体偷粮”大案,钟枚生也因此获罪。天赋人权之一就是生存权,(还别说温饱权!)农民自己种的粮食不能吃,濒临饿死的绝境,每户“私”分30多斤的粮食,竟成犯罪,予以重判。这样的境况、这样的法律,现在之年轻人确实难以想象,但我经历过三年“自然灾害”,我相信,当时在全国,因此获罪的绝不仅仅是钟枚生等人。这真是不堪回首的历史悲剧,虽云天灾,实乃人祸,教训惨痛之极。
二、钟枚生在整个“偷粮”过程中,只是遵生产队长之命参与运了几百斤粮食,他自己一粒粮食也没有拿,公社领导说他“参与集体偷粮”,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不仅仅是客观归罪,而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钟枚生之属的小民,在权力(仅仅是公社即科一级的权力)面前,形同蝼蚁,任人践踏,毫无抵御暴政苛政的能力,因为无法可依也!
三、钟枚生被抓,并不认罪,进行了申辩,但遭到刑讯逼供,戴上手铐问他招不招,不招就把手铐紧一紧。这种状态,似乎是当时公安机关(甚至不是公安机关,例如公社或单位的保卫科之类)审案的常态,是破案的拿手法宝。现在还有没有呢?我是绝对不敢说没有的。
四、假设钟枚生即使可以定罪,判刑10年,也是随心所欲的司法结果。因为,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没有刑法,,没有刑诉法,罪名可以随意创造,刑期可以自由裁量,当事人不能申辩,也没有律师可以为之辩护,辩护权完全是个多余的东东,那只能任人宰割。
五、钟枚生家是贫下中农。公社领导说他成份是贫下中农不好判,就把他父亲成份改成地主,然后下判。当时,把人按成份出身分成等级,已成通识、通病。天赋人权之一就是人人平等,而在当时,人生而就不平等,这是阶级斗争、政治运动撕裂人群、撕裂社会的结果。公社领导竟然可以改人成份,以售其奸,足见当时出入人罪是小菜一碟,何等方便。
六、钟枚生的大哥在湖北监利某农场当中队长,本来要提拔他当分场场长,政审时发现其父是地主分子,其弟是劳改犯,升迁的事于是就黄了。且不论地主分子、劳改犯是真是假,这种作法本身就是株连,殃及无辜,不是罪责自负,还要他人为之背十字架。这种不正常的作法,在当时一点不奇怪,很正常。全国不知因此埋没了多少英才。
七、钟枚生始终不认罪,在劳改期间,坚持申诉,但却被认为认罪态度差而被批判,虽然他立过 2次特等功,立了不少大功小功,都白搭,坐满10年还超过27天才获释放。不允许“犯人”抗辩、申诉,否则,就是不服改造,态度恶劣,这也是劳改单位的“左”病,至今病根未除。如果早允许其申诉,又有人听取申诉,冤假错案不是可以早些获得纠正吗?
八、钟枚生五十年来,不断向中央到地方的相关单位寄送申诉材料,包括向法院、人大、信访,能找的地方都找遍了,但都是上下推诿,表现出极端的冷漠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如果有一个部门认真负责地加以对待,一追到底,冤狱早平。尤其是法院,稍许查一下,就不会出此无罪判决睡觉25年的洋相。官僚主义真是害死人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人民警察,都冠有人民二字,难道人民二字仅仅是装饰品?执政为民,任重道远啊!
九、沅江法院其实1985年已经对钟枚生改判无罪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思想大解放,冤狱大平反,才有此改判。我那段时间也曾在温州法院复查组工作过,知道当时大量案件改判无罪的情况。沅江法院本来是根据三中全会精神,做了件大好事,但是,却由于工作的不负责任,官僚积习难改,改判无罪的判决书一直没有送达钟枚生。这实在不应该!因为,法律文书有一个严格的送达程序,没有送达或送达不到,法院是明知的,不能就此一搁了事。改判无罪的判决书,未经送达,对钟枚生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从1985年到2010年这25年,钟枚生实质上就未获改判,他在社会上就仍然是“劳改释放人员”,遭受歧视。因此,我说这是双料的冤假错案,一点也不过份。这25年对钟枚生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比10年劳改有过之而无不及。杯具呀!钟枚生是去年从档案中发现无罪判决书的,但这不等于法院送达。如果法院还没有补一个送达程序,那么实际上钟的错案至今还没得到纠正。建议沅江法院赶紧补上这一课吧!
十、钟枚生现在已提起国家赔偿,法院称:“已成立钟案事件调查小组,正与钟协商,建议采取正常的行政或法律途径进行处理”。这事我看还有纠结。《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4月29日作了修订。我一直不看好这部《国家赔偿法》,它对赔偿申请人限制过多,相当苛刻,具体就不在此展开了。仅就它颁布于1995年,对此前的冤假错案,尤其象钟枚生这样的从1960年延续至今以及从1985年虽改判但未曾送达延误至今的无罪案件,该如何赔偿,恐有歧见争议。按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有明确标准,那么,怎么适用《国家赔偿法》,从何时起算,算到何时,究竟赔多少,我们拭目以待吧!
钟枚生案,反映出的是没有法治甚至没有法制的情况下,人治的危害,该享受和保护的公民权利没有享受和保护,该负责的国家机关没有负责起责任,其症结就在于忽视人权,其根源就在于没有法治。呜呼!封建专制的金缕玉衣,总有人想穿在身上。
钟案的教训应当说是非常深刻的,但愿我们能够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