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4 星期日
法史今议系列——林冲被判处什么刑罚(童平宇)
发布时间:2011-09-20
    电视上在热播《新水浒传》,那位武艺高强、尊纪守法的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被以高俅为首的恶势力逼迫、陷害,家破人亡,直至风雪山神庙,火烧草料场,忍无可忍,手刃仇人,走上造反之路。这段悲壮故事,无论今后改编多少版《水浒传》,都将绕不过去、删除不了,否则,就失去逼上梁山这一《水浒传》的主旨了。
    《水浒传》第六、七回写到林冲误入白虎堂,被高俅诬为“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欲杀本官”,喝叫左右“解去开封府,分付滕府尹好生推问勘理,明白处决!”这滕府尹本想依高俅之意,办林冲个死罪,幸亏当案孙孔目力争,结果“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该配沧州牢城,当厅打了一面七斤半团头铁叶护身长枷钉了,贴上封皮,押了一道牒文,差两个防送公人监押前去”。结果历经生死,送入牢营,成为“配军”,服了劳役。期间,若不是送了银子,还得遭受“太祖武德皇帝留下旧制:新入配军,须吃一百杀威棒”。
    豹子头林冲究竟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水浒传》虽是明朝施耐庵罗贯中所著,但写的是宋朝的故事,反映的是宋朝的法律制度(当然也有施、罗两先生当时的法制投影)。林冲受到的处罚,是杖脊、刺面、流配、徒役四刑并用。以宋代法制对照,还的确有根据,并非施、罗两先生杜撰。不似当今一些所谓“法制文学”,毫无法制观念,凭空滥造。
    宋初,太祖赵匡胤为贯彻轻刑原则,将流行于五代的“折杖法”定为法律。所谓“折杖法”,就是除判处死刑之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均可折合成杖刑,作为刑罚。笞、杖减数;徒刑不押,打了即放;流刑也不远押,打了以后在附近服劳役即可。这些,均规定在《宋刑统》之中。但实际上,宋代立法的重要特点是“以敕定罪”,即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敕”要高于“律”,而“敕”所规定的刑罚往往要重于“律”,结果形成折杖法与刺配法并用,刑罚大大加重,而非减轻。永嘉先贤叶适先生批评宋朝法律“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实为确论。
    折杖法,具体如下:
    1、流刑:①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②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③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④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2、徒刑:①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
    ②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
    ③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
    ④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
    ⑤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3、杖刑:①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
    ②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
    ③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
    ④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4、笞刑:①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
    ②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
    ③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
    刺配,是刺加配。“刺”,就是在罪犯面颊部刻“盗”、“囚”等标记,古曰“黥”,属羞辱刑,汉时已废,五代及宋又死灰复燃;“配”就是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水浒传》上称“配往远恶军州”。宋时,有“刺配之法两百余条”,“凡应配役者,傅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会赦,则有司上其罪状:情轻者,纵之;重者,终身不释。”(《宋史·刑法三》)“傅军籍”,即当兵服役,林冲被称为“赋配军”即耒之于此,可见北宋军士地位之低。因重罪刺配者,虽遇天下大赦,也不能释放,终身服苦役于牢城。这样以来,林冲“断了二十脊杖”,即属本应处以加役流的罪,折成二十脊杖;受了杖刑后,“刺了面颊”,又受了黥刑;再配发沧州牢城,实际上,又一次受了流刑;《水浒传》中没有讲要林冲在牢城服役多久,本来流刑是服苦役一年,至多三年,想必林冲则属于重罪,“终身不释”,即无期徒刑。所以讲,林冲所受的是杖脊、刺面、流配和徒役四种刑罚,仅比死刑稍轻一点。《水浒传》中,好汉们被判脊杖刺配充军的有七件,除林冲外,还有宋江、武松(被刺配二次)、杨志、朱仝、卢俊义,均受到同样的处罚。诸君还须注意:在沦州牢营,林教头本来还要被打一百杀威棒,后来因花了银子,免了。这杀威棒假太祖之名而行,乃法外用刑的潜规则,也就是在刑罚之外另外再加一种杖刑。此乃宋代牢城“管营”(监狱长)之属,逞淫威索钱财之手段,可怕可恶之至。正因为这“杀威棒”是法外之刑,所以《水浒传》杜撰出“太祖武德皇帝留下旧制”,这恐怕也是当时司法现状的写照。系借宋代旧事,说胸中壘块。
    因此,考察古代法制,不仅要看法律规定如何,还要看实际执行如何。其实,不仅古代如此,现在难道法律规定的和实际执行的是一回事吗?当然不完全是,否则怎么会不断出现无故关押、无罪被杀的冤假错案呢?活剥一句名言吧:违法之树常青,而法律是灰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