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那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将被删除。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而“亲亲相隐”的精神将会被推崇。
此消息一出,网络上褒贬声音均有,有人认为戏剧“洪母骂畴”是“大义灭亲”的典范,如果提倡“亲亲相隐”,那么该戏剧以后也不能再演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正草案中的“亲亲相隐”并不是针对所有案件,如果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还是不能适用“亲亲相隐”的。洪承畴作为明朝重臣、能臣,深受明朝皇帝倚重、宠幸,应当忠于明朝,其投降清朝的行为对明朝来说已属谋叛。根据明朝的法度,不在“亲亲相隐”之列。洪承畴虽然享受着清朝的高官厚禄,但他的亲朋故旧,都因为他的变节而感到耻辱,拒绝与之交往。对明朝来说,洪承畴是个忘恩负义的人。站在洪承畴母亲当时的位置思考,她会认为洪承畴是在给祖宗脸面摸黑。由此突显出其母深明大义,在大是大非前面不含糊,应当值得宣扬。
提倡“亲亲相隐”是符合我国传统的社会价值取向。“亲亲相隐”来自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此隐体现了父子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之爱,从人性角度考虑人情的关怀,亲情间的互相呵护,维护家庭稳定,最终是为了缔造和谐社会。可以想象药家鑫父亲在得知儿子故意杀人后的两难境地,举报儿子可能就是将儿子送上断头台,不举报儿子又有窝藏、包庇罪在等着他,此种境地已经撕灭了人性善的一面,陷人于绝望之中。由此可见,法律规范如果以不惜制裁亲属间至真的感情,毁灭人文关怀,势必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
有人说,现行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修正草案却拟予以删除,是法制发展的退步。我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能说以前有的现在没了就是退步,以前没了现在有了就是进步。衡量一项法律是否进步,要看该部法律的颁布与施行是否能回归人的本性,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这个社会形态相适应,否则就不能说是进步。如果说婚姻法解释(三)颠覆了中国的传统习惯,那么“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应当说是人类价值体系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