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4 星期日
昆明“艳照门”中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童平宇)
发布时间:2011-08-29
    自2011年7月31日“疑似昆明发改委某官员淫乱艳照”的帖子在网上传播后,至8月9日,十日之间该消息一波九折,多个官方部门纷纷表态,忽而东,忽而西,继而南,继而北,真叫人摸不着头脑找不着北。薄伽丘有名著《十日谈》,昆明“艳照门”也实在可以写一本《新十日谈》了。
    且看这十日之内有关部门是怎么过山车似地忽悠世人的:7月31日艳照上网曝光→昆明市发改委干部成某否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敲诈→昆明市发改委向媒体表示上照片上的人非其单位之成某→成某调离原工作岗位→云南网、昆明网发布信息称昆明市公安局认定“艳照门”图片系人工合成→昆明市委宣传部、昆明市公安局向记者否认发布过该认定→昆明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称,昆明市公安局经技术检验认定“艳照门”三张图片均为人工拼接修改合成→该官方微博随即删除→昆明市公安局领导表示从未布表过艳照系拼接修改形成的信息→昆明市某网站、人民网再次发布昆明市公安局确认艳照系拼接修改合成→8月9日,昆明市公安局通报:破获利用艳照敲诈勒索案,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昆明市发改委成某既被敲诈勒索,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
    对这么多扑朔迷离的相互矛盾的信息,加以厘清的话,有几点事实现在是可以肯定的:一、昆明市发改委成某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系违法行为,若系为首聚众三人以上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则构成犯罪;二、4名犯罪嫌疑人以色情勾引拍得艳照进行敲诈勒索,构成犯罪;三、昆明市公安局在案发十日之内排除种种干扰迅即侦破此案,使真相大白于天下,颇有效率,应受赞赏。
    本文为何要提出“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问题,并非吃饱了饭撑的,而是感到这起事件,仅仅因案子已破,4名敲诈勒索案犯抓到以及成某受到处罚,功德圆满皆大欢喜,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里面“有关部门”有猫腻,其行为有违法之处,不能拍拍屁股没事走人。我讲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是指:一、昆明市发改委存在庇护下属和报假案的错误行为。面对媒体的求证,发改委一口否认艳照上的人不是发改委工作人员并向警方报案,这事实上就与成某沆瀣一气,成为其庇护伞,以发改委的公信力把违法甚至是犯罪分子证明成纯受害人,为警方提供错误侦查方向,为社会舆论进行错误指引,以掩盖本单位管理责任。若是发改委哪位领导明知成某犯罪而以发改委出面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我认为属于包庇行为,若成某构成犯罪的话,则相应构成包庇罪。当然若不是明知,只是轻信成某的谎言,则有错,尚非罪。二、昆明市宣传部官方微博假借公安局名义发布艳照三张系人工拼接修改形成的虚假警情,导致众多网络纷纷转载,一发而不可收,民众信以为真,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宣传部官方微博博主,应负这个法律责任,而宣传部也难辞其咎。
    一件普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部门”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一插手,便乌烟瘴气,乱七八糟。我并不是与“有关部门”过不去,而只是希望,“有关部门”今后能吸取教训,不要滥用权力干扰司法活动。
    当然,我又相信,因种种原因,“有关部门”的人员不会受到法律追究。不管大家信不信,反正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