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4 星期日
《一件小事》的现实法制意义 (童洪锡)
发布时间:2011-08-18
《一件小事》的现实法制意义
                     童洪锡
《一件小事》是鲁迅先生的一篇短篇小说,最初发表在一九一九年十二月的北京《晨报•周年纪念增刊》,后收集至鲁迅的短篇小说集《呐喊》。
《一件小事》讲述,“我”在民国六年冬一个风大天寒的早晨,雇乘人力车到S门去,路上几乎没有行人,快到目的地时,人力车的车把碰撞到一个老妇人,车夫不听“我”的劝阻,搀扶老妇人到巡警分驻所报案。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传统侵权损害赔偿理论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加害人有违法的侵权行为,二是损害结果确有发生,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本事件有几点值得注意:一、老妇人作为行人没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伊从马路上突然向车前横截过来”,是行人在车辆(尽管是非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二、车夫已采取避让措施,“车夫已经让开道”;避让不及的原因与老妇人有关,“但伊的破棉背心没有上扣,微风吹着,向外展开,所以终于兜着车把。”三、车夫避让行为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幸而车夫早有点停步,否则伊定要栽一个大跟斗,跌到头破血出了”。由此可见,在这起事故中,受害人老妇人是有些过错的,车夫的处置措施尚算得当,有这两点可以减轻车夫的责任。四、现场除了“我”之外,没有其他目击者,车夫可以一跑了之。
事件发生后,作为乘客的“我”表现得自私冷淡,车夫却有承担责任的勇气和一颗充满爱的心。“伊伏在地上,车夫便也止住脚。我料定这老妇人并没伤,又没有别人看见,便怪他多事,要自己惹出事非,也误了我的路。”当老妇人讲摔坏了,“我”都断定老妇人夸大其词。“我眼见你慢慢倒地,怎么会摔坏呢,装腔作势罢了,这真可憎恶,车夫多事,也正是自讨苦吃,现在你自己想法去。”车夫听了老妇人的话,毫不踌躇地搀扶她去巡警分驻所报案。“我”和车夫的截然不同的言行,形成了鲜明对比,“我”顿时感到车夫的高大和自己的渺小。
鲁迅先生的《一件小事》问世将近一百年了,仍有现实的法制意义。
一、遵纪守法是人格伟大的必然内涵。旧社会的车夫是饱受歧视的社会底层人群,属于“引车卖浆,屠夫贩卒”之流,他们既无银子,更无“面子”。他们只能“坐在路边赤膊捉虱子”,“退到马路边沿饿肚子,或者幸而还能够咬侉饼”。他们没有举世瞩目的成就和崇高的社会地位,赢不得世人尊敬的目光。文中的车夫,之所以让“我”“感觉到他满身灰尘的后影,刹时高大了,而且是愈走愈大,须仰视而见”,是因为他的正直和勇气,不逃避责任,遵守法纪,搀扶受害人一同投案。很难想象,一个违法乱纪的人会具有人格魅力。
二、自私和冷漠往往与违法行为相伴。“我”在事件中表现为自私和冷漠,面对老妇人摔倒致伤而无动于衷,只担心误了自己赶路,看到别人受害不予施救,袖手旁观,而且还嘲笑车夫多事,正是自私和冷漠的典型表现。据报载,这几年来,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事件不断发生,层出不穷,他们不对被害人进行施救,不保护现场,只想逃避责任,往往驾车扬长而去,从而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法制观念淡薄之外,正是自私和冷漠的心理作祟。
三、爱心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许寿裳先生在《我所认识的鲁迅》一文中说:“我们民族最缺乏的东西是诚和爱”。报载,前不久,有待产孕妇夫妇坐中巴赶往医院,途中突然临产,司机让他们下车转乘的士,但地处偏僻很难打的,偶有的士路过,司机因怕麻烦而绝尘离去,孕妇被迫将胎儿生产在路上。如果司机和乘客多些爱心,直接送孕妇去医院,就避免了这一件不应该发生的事。爱与责任感、同情心,是规则意识的内心约束力,是遵纪守法的道德基础,因此,爱心可以避免悲剧。但愿让世界充满爱,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