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使用的“法律”一词,究竟从何而来?考证一下,也蛮有意思。
古代最初并无“法律”一词。先秦文献中,最多出现的是“刑”字,《说文解字》释义,刑者,“刭也”,就是砍头,泛指罚罪。故《商君书·牵强》篇讲:“以刑去刑,国治。”另有一个词,叫做“法”,古代写作“灋”,取义于独角神兽以触不直者去之,有公平、公正之意。还有一词叫做“律”,《说文解字》释义,“律,均布也”,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虽某种情况下,刑、法、律含义相似,但毕竟有所区别,且一直没有将“法”“律”并为一个词。
公元前536年,正处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执政,“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公布于世,这是我国第一部官方公布的成文法。但是,郑国还有一位法学家邓析,并不买帐,他主张“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事断于法”,于是在刑鼎之法颁行三十年之后,自己根据当时国际国内的形势,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撰写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予以传播,史称《竹刑》。这位邓析先生不仅法学造诣深厚,还是刑事辩护的老祖宗,是一位相当有能耐的法律工作者。《吕氏春秋·离谓》篇记载:子产“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是专门与官方之法对着干的人物。世称他“持两可之说,设无穷词”,是一位雄辩家乃至诡辩家。郑国有富人因洧河发大水而溺亡,其尸体为人所捞得。富人家想用钱赎回,但对方提出的价码很高,于是富家求告于邓析。邓析说不要慌,慢慢等,他不可能把尸体卖给其它人,价格不是他说了算。捞得尸体的人见富家迟迟不来赎尸,担心起来,也求告于邓析,邓析说:不要慌,慢慢等,对方肯定要尸体归葬,必定要向你重金赎回尸体。两边分析得都有道理,估计邓析从中两头收取了不菲的咨询费。所以,后世“讼师”以挑词架讼为业,莫非源出于邓析?该篇还记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他介入到老百姓的官司中,进行代理,大案收衣服一件,小案收裤子一条,还办了私立政法学校,跟他学习打官司的还着实不少。因此,“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就是说,官方定的案件,因为邓析的参与,往往翻了一个个儿。郑国的法制受到巨大的冲击而乱套,老百姓则欢呼雀跃。这样一个做着政府的官——大夫,又专门与官府作对且受到广大民众欢迎的法界人士,当然不能见容于当局,“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这“乃服”“乃定”是《吕氏春秋》的作者——秦国丞相吕不韦及其门客的观点,是否符合当时事实,暂且不论,但“法律乃行”这句话,以我的寡闻,是所见到的最早出现的“法律”一词。可悲的是,这“法律”二字是基于杀了一位杰出的法学家、辩护士才产生的。《吕氏春秋》中说“于是杀邓析而戮之”,从上下文看,似乎是子产杀的。但是据《春秋左传注·定公六年》记载是“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注:邓析作刑律,书于竹简,故名曰‘竹刑’。鲁昭六年子产曾铸刑书,‘竹书’后出,或较子产所铸为强,故驷歂用之。”郑驷歂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郑国的执政官。看来,邓析确实有真本事,他个人所著“竹刑”,竟然强于官方铸于铜鼎的刑法。百姓趋之若鹜,必然也;因此,其被杀戮,更必然也!但身死而“竹刑”被采用,可谓不朽矣!
此后,实际上刑、法、律仍各分称,至秦国商鞅改法为律,尔后各朝,基本上都以律的形式颁行法典,如《汉律》、《北魏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例》等,一直没有将“法律”二字作为专有名词。直至我国引进西方的法学理论,研究其法律制度,正式将Laws翻译成法律,这个名词才固定下来,才有了它的现代意义。
近来重新翻阅余宗其著《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一书,其中引了明代公安派作家袁中道在谈论文学创作时的一段话:“性情之发,无所不吐,其势必互异而趋俚;趋于俚又变矣,作者始不得不以法律救性情之穷。法律之持,无所不束,其势必互同而趋浮;趋于浮又将变矣,作者始不得不以性情救法律之穷。夫昔之繁芜,有持法律者救之。”余先生认为,袁中道连用了四个“法律”一词,“这意味着,两千多年来,在思考、描写、探讨法律问题时,文人、作家有着与我们当代人一致的共同的抽象概括。”我感到余先生对袁中道笔下的“法律”两字作了一厢情愿的误读。袁中道(1570-1623),字小修,号凫隐居士,万历四十四年进士,曾任国子监博士、南京礼部郎中等职。年轻时以豪侠自命,任性放浪,喜好游历,所作诗文富于才气与个性,与其兄袁宏道、袁宗道齐名,因系湖北公安人,故史称公安派,其文学理论核心口号是“独抒性灵”,颇有影响。但袁中道这段话中的“法律”,并非与当今通用的“法律”相同,应诠解为法度、规则、规范、格律。《盐铁论·相刺》:“居则为人师,用则为世法”,就是指规则、标准。杜甫《遣闷戏呈路十九曹长》诗:“晚节渐于诗律细”就是指格律。袁中道此语无非是说在文学创作中,既要抒发性灵,又要注重规则格律,二者互相补充,互相救济,不可偏废。袁中道并非主张在文学创作中要适用法律,用法律来拯救创作,也不是提倡法制文学。尽管我很赞同余宗其先生从古典文学文本中,研究当时的法律制度及其适用的范畴(老实说,本人也有此同好),但不赞同他对袁中道这段话中“法律”一词的解释。余先生还认为,《西游记》第一回在描写美猴王与众猴谈笑风生时,曾说“不归人王法律,不惧禽兽威服”,其中的“法律”概念与现在完全一样。我认为,这里孙猴子口中的“法律”虽然与袁中道所讲的“法律”不同,能与法律搭上边,但是并不作为一个名词使用。此处的“法”是名词,“律”是动词,即约束之意,连起来乃“以法律之”,庶几可与下一句“威服”的含义“以威服之”相对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