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书·刑法》中有一段话:“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无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脂(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
i这便是史上传颂的太宗纵囚。白居易诗曰:“怨女三千出后宫,死囚四百来归狱”,对唐太宗的仁政信义进行颂扬。
但宋朝的大文豪、大政治家欧阳修对唐太宗此举持有异议,写了著名的《纵囚论》,批评唐太宗此举“岂近于人情”,是“不通之论”,“立异以为高,逆情以干誉”,尤其“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几句,直斥唐太宗与死刑犯互相私下揣摩心思和想法,心照不宣,行沽名钓誉之举,真可谓诛心之论。此处的“贼”字,当然不能作盗贼解,也不能作杀害、狠毒、狡猾解,也不是蔑称,如《水浒传》上屡屡出现的“贼配军”。有人将其译为“骗取”,我亦感不妥,故解为“私下揣摩”或“私下猜度”,是根据上下文通读意会的,不知妥否,请方家教我。不过,欧阳修在此使用了一个“贼”字,加于世称英明天纵的唐太宗身上,并用词与死囚等量齐观,起码说明在这件破事上,欧阳修对唐太宗甚为蔑视。这在等级制度森严、皇权至上(尽管是前朝皇帝)的宋朝,是非常罕见的,我想欧阳修虽号曰醉翁,但写的《纵囚论》并不属于醉话,而是非常清醒的,其逻辑严密,步步紧逼,层层剥笋,区区四百多言,警策之至。后人推崇为“喝破太宗一生病根,刺心刻髓”,乃为确评。故我国初中语文中收入《纵囚论》,我小时候读它,神往之极,连带使我喜欢上了唐宋八大家。
现在,以法律的角度审视唐太宗的纵囚行为,起码有这么几点可以发发议论。
一是,贞观之治,名不虚传。贞观四年,全天下判死罪的仅二十九人,此事,不仅《唐书·刑法》有载,《贞观政要·论刑法第三十一》载太宗对侍臣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刺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为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几乎使刑法都搁置不用,那肯定是溢美之词。但全年断处死刑人数仅二十九人,则确定无疑,是慎刑的结果,更是当时社会稳定的客观反映。即使到贞观六年,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相比其它朝代以及唐朝的其它年代,也应该说相对较少的。
二是,皇帝“亲录囚徒”,当起了最高司法官,这是封建社会皇帝至高权威并代表法律制定者又代表司法执行者的真实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三公、九卿、中书、门下皆为奉旨办案,惟命是从,根本没有独立人格,没有独立司法。不要说皇帝之中有昏庸不堪者,即使如唐太宗李世民这般的英主,也不可能不犯错误。因此,封建社会法制的健全与现代法治完全是两码事。
三是,皇帝一言九鼎,既言出法随,又可以言废法。唐太宗亲录囚徒后,从个人的情绪出发,大约那一天心情特别好,特想表现自己的慈悲胸怀,就“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没有任何司法程序,没有任何区别,对死刑已决犯,说放就放了。这无疑是对法制的破坏。在这当中,听不到三公、九卿的一点异议声音,我想当时大家肯定是歌功颂德不迭,唯恐马屁拍得太迟。事后,《唐书·刑法》还大书一笔,足见在太宗威势下,与论一律。
四是,“期以明年秋即刑”,即是告知囚犯们明年秋天一到就行刑,还要处死。如果是这样,说明这些囚犯的死罪并没有改变,而不是已经予以赦免,那么应当都是一些严重犯罪分子(我相信其中不会有谋反罪的,否则李世民不会这么大度,当然也可能有冤枉的),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放其回家,就是放到社会上,唐太宗凭什么就可以断定他们不会再发生危害社会,残害百姓的恶行呢?为了沽名钓誉,亦即作秀,这些就统统不加考虑了。
五是,到期之日,囚犯们都一齐回到朝堂,“无后者”。当时大唐地域如此广阔,东至大海,西至葱岭(帕米尔高原),南至百越,北至大漠,怎么会一齐回来?我怀疑他们究竟有没有真的回到家里去,“有关部门”会不会因唐太宗发了话,要“纵之还家”,不敢不从牢里放出来,又怕到时候回不来,皇上没了面子,把他们暗中集中起来办了“学习班”,否则,“囚皆脂(诣)朝堂,无后者”,实在难以想象。文革中,公检法被砸烂,我进过“学习班”,所有进“学习班”的人,都不准对外联系,家中都不知他们到哪里去了,直到班办好了,才知道。这也可能是我以自己的经历胡乱猜疑,但不排除这种可能性:臣下想方设法帮皇上作秀成功。清·乾隆皇帝写过一篇《谈纵囚论》,大意是太宗擅长权术,有可能通过刑狱官吏对死囚们晓以利害,讲明如期归狱,可幸免一死,不归则捕之、诛之,并累及亲属。所以死囚们知道免死底细,又害怕诛连,就如期回来了。乾隆皇帝的确与唐太宗心有灵犀一点通,也是他自己经验、心态的写照,亦即按他的想法,就这么办!这就进一步诠释了欧阳修“上下交相贼”的含义。我还见过一篇文章,有人更直截了当提出,有可能这些囚犯被公差押解回家,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到时再押解回京,万无一失,上下皆喜。也有人为太宗辩道:这三百多名死囚是唐太宗精心挑选的死囚中的君子,杀之可惜,不杀难明法度,故纵之肯定会复归,正好对其大赦,太宗此举利国利民。我虽不同意这种观点,但认为也应尊重发表这种观点的权利,姑且作为纵囚因果之一种,让大家辩识、选择。
六是,“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是皇帝一个人认为这三百九十名死囚“诚信”,统统免罪。没有经过任何司法程序,皇上一人说了算。达到了他自以为的用人格感召力使死囚改恶从善的作秀目的。至此,大唐法律便成废纸一张。
七是,这些人免罪之后如何,没有记载。我想若真有善行或有功社会,《唐书·刑法》还会大肆渲染的,然而没有;若继续作恶,为害乡里,被依法惩处,《唐书·刑法》也不会记载,否则不是戳穿作秀的气球,出唐太宗的洋相么?《唐书·刑法》没有后续报道,意味深长。
欧阳修批评唐太宗纵囚,重点在于唐太宗“求此名也”,即着眼作秀的目的性。我之分析,重点在于唐太宗作秀的违法性。其实,在上引《唐书·刑法》的这一段之下,还有这么一段:(太宗)“然尝谓群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喑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也。’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就是说,唐太宗是明知滥赦,会使好人噤若寒蝉不敢出声,会诱使犯罪者希图侥幸免罪。但这一次不是赦一人,而是一下子赦了三百九十人,不是为了作秀而滥赦又是什么?因此,法律在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实际上已成为一种讽刺。《唐书·刑法》将这两段完全矛盾的事例放在一起,莫非暗中表达一种非议?
其实唐太宗作秀非止此例,所在多多。玄武门之变后的表现先不说它,《贞观政要·论刑法第三十一》中还记载了一件事,贞观五年,相州人李好德向来有疯病,说了些荒诞不经的话,唐太宗下令审问。时任大理寺丞的张蕴古向太宗说李好德确有疯病,依法不应治罪。太宗答应宽恕赦免。张蕴古私下将太宗旨意透露给李好德,并与其下棋。太宗闻知大怒,立即下令斩了张蕴古。然后责备大臣房玄龄等食君俸禄,不为君主着想,看到不合理的事情不劝阻争论,张蕴古本不该判死刑,我是一时恼怒下令处决,你们都不发一言,不是治国之道。然后下令,今后凡判死刑,虽下令处决,都要五次覆奏。其实,唐太宗既杀人立威,又诿过于下,且收仁君之名,作秀借用高官人头,竟骗得千古以下纷纷颂其知过能改,实作秀高手。唐太宗曾咬牙切齿地对皇后说:魏征这老家伙老使我下不了台,我真想杀了他!皇后极力劝止。这才是唐太宗的真实心态,虚心纳谏乃高级作秀,当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李姓王朝的江山永固,他不得不为。
唐太宗纵囚作秀,看似创新,实则废法。此乃封建专制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的痼疾所致。法乃社会的稳定器,不可随意变更废弃,也不可随意“创新”。我记得看过一则资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讲,我省法院,讲依法办案,不搞什么创新(大意如此)。很对!法院(包括公安、检察)依法办案就行了,离开法律搞什么创新,难免有作秀之嫌,虽获虚名,难收实效,非法治之道也。
i《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3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