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4 星期日
法史今议系列——重用贪官,谁该负责?(童平宇)
发布时间:2011-05-25
    浙江省出了个全国第一贪,弄得浙江人脸上无光。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1.45亿元,侵吞国有资产5300万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7100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其贿、贪总值达到1.98亿元,创了贪官最高记录。因其钱多、房多、女人多,人称“许三多”,臭名昭著,罪不可恕。
    据报纸披露,法院审理查明许迈永于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间,利用担任萧山市市长、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贿、渎犯罪活动。那么,根据许迈永的履历,除了在萧山县城厢镇任副镇长期间尚未发现问题外,从担任萧山市副市长开始,就已经大肆贪污受贿了!但是,姓许的越贪官升得越快,从副处级升到了正厅级,还掌握了举世闻名的杭州市的城市建设大权,为他的贪贿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平台。
    我想,这十几年间,有关部门肯定对许迈永进行过不止一次的考核、考察、考评,结论肯定是德才兼备的青年干部,可堪重用。否则的话,怎么会仕途通达,节节上升呢?问题在于:如果考来考去,都没有发现“许三多”的私毫劣迹的话,那么这种考核、考察、考评,不是在制度设计上大有缺陷形同虚设,就是组织部门及有关领导官僚主义,明显失察;如果已经发现“许三多”的劣迹,既不深入调查追究,甚至予以掩盖包庇,使之带“病”提官的话,那么,组织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就更加重大了。说实话,现在官位升迁,虽有所谓“民意调查”,那都是虚的。由于官不是民选的,民众是没有责任的。那么,套用一下网络语言,斗胆弱弱地问一句:谁该对重用许迈永这类的贪官负责?应负什么样的责?
    我国古代对类似行为是法有明文规定的,叫做“贡举非其人”。
    《唐律·职制》92条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此处的“贡举”,按现在的意思就是推荐考察选拔干部。“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就是道德品行越出规范,与推荐、考察的结果不一样。《唐律》还设讲,被贡举者提拔后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怎么办,仅就贡举之人名不符实,就对相关责任人判处一年徒刑。情节按人计算,如果所贡举之人中有三个或以上属于这种情况,可判处三年徒刑。那么,害怕贡举错了受罚,干脆就不贡举行不行?也不行!“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与“贡举非其人”处罚是一样的,都是三年以下徒刑。《大明律》亦有“贡举非其人”的规定,处罚是杖八十至一百,反映了朱元璋重视体罚羞辱刑的特色。值得注意的还规定了《举用有过官吏》罪:“凡官吏曾经判罪置职不叙者,该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推荐提拔有前科罪、错之人,推荐提拔者也一并罢官不再叙用。此条比《唐律》更进了一步。当然,如果是收受了被贡举者的贿赂,无论《唐律》还是《大明律》,那就要按“贪财枉法”罪处罚,很重很重,直至判处死刑了。我认为《唐律》、《大明律》对“贡举非其人”的规定,应予借鉴。当然,一般属于官僚主义、受蒙蔽的过失,倒不必以刑罚制裁。但是,追究行政责任、进行纪律处分,或引咎自请处分,那是题中应有之义。若得了好处,收了贿赂,提拔了坏干部导致鱼肉一方的恶果,那叫卖官,以受贿、渎职追究刑事责任,真不冤枉也。
    大贪官许迈永是判了,被钉上了历史的耻辱柱。我期盼对重用、提拔腐败分子许迈永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消息,也能很快见诸报端,给广大民众有个交代,使大家对现今的干部制度,能继续保有信任和信心。
    这个期盼,不算过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