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朱元璋一直没有好感。虽然他是无产阶级出身,但在无产阶级前面还要加上流氓二字。这位前乞丐、前和尚在血泊里当上皇帝之后,大肆屠杀功臣,心狠手辣,极力推行专制,残忍暴戾,还不断颁行《大诰》,把自己的罪恶言行上升为法律,振振有词,令人反感。尤其是他还指使权臣胡惟庸卑鄙地害死咱们的老乡、我极为崇拜的大贤刘伯温。对此公案,历史学家们有争议,但是,以朱元璋的阴险及对正直知识分子的仇视,我是坚信他能干得出来的。可笑的是,胡惟庸后来也被朱元璋以谋反罪杀头,乃咎由自取。不过诛连胡党达三万多人,令人实在不忍。可以说,中国的历史,在朱元璋的手上进一步奴化。
但是,最近再次翻阅《大明律》,除了看到专制残酷之外,竟然还发现了一些亮点,使我从另一个角度审视这个朱皇帝。我说的亮点,并非指《大明律》在古代法典中革故鼎新的作用,也非指它综括了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经验,而是指一些法条颇有新意与创意,也颇合民意,令六百四十多年之后的我,颔首一笑。略举四则,以飨诸位。
一是【收养孤老】条:“凡孤寡鳏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給衣粮而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明白如话,无需翻译,监守自盗就是贪污。《大明律》让官方承担收养孤寡鳏独的法定职责,违者打屁股,反映出孤儿出身的朱元璋有过流离失所的惨痛记忆,试图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我不掌握该法条究竟执行得怎样的资料,但我相信以朱元璋的性格,起码他在位时期,应该能够得到一定程度执行。至于大明朝后来的皇帝,在残忍性上获得遗传,在认真办事上一代不如一代,此法条的执行肯定大打折扣,或者形同虚设。我相信,这样的推断,不会错到哪里去。我国现在街头上乞丐很多,温州亦然,与文明城市很不相称。其中有的并非孤寡鳏独无依无靠,另当别论,有的确实需要政府部门负起收养的责任。当然,如果失责,不可以打屁股,但总要追究行政责任吧。现在收容取消,这个问题难以解决,各方推诿也不是办法。当政者是不是应该把这不算是大事的小事或者也可以说不算是小事的大事提到议事日程上研究解决一下呢?
二是【侵占街道】条:“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我看,除笞杖不合时宜外,该法条有理有节,对于城市管理非常必要。占道经营、违章建筑和乱排污水、污物,古已有之,于今更甚。在温州,不少人呼吁还我人行道,的确反映出侵占街道妨碍交通市容的严重问题。对此,一是教育,二是管理,只有严管,才会产生好的教育效果,逐渐形成习惯,达到优化市容环境的目标。所以,古代不妨学学朱元璋,现代不妨学学新加坡李光耀。
三是【失时不修堤防】条:“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淹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制者,勿论。”
四是【修理桥梁道路】条;“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上述三、四两条都是关于行政不作为及渎职行为的规定,相当细致,也讲道理,如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可以免责,符合民事法律责任原理。可见当时的立法水平还是相当高的。《唐律》中有相似法条,但我认为《大明律》更合理些。
水利与交通,关系民生,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脱责任。现在都说在建设法治社会,那么政府官员应受民众监督,对民众负责,区别于大明王朝官吏对朱姓皇帝负责,照理应该干得更好。但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却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官自上授仍无改变。当官的权力来源于何处,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嘴上清楚实则糊涂。公共产品短缺、公共设施失修,往往是老百姓叫唤没用,直到领导批示了,生气了,愤怒了,追究了,问题解决了。循环往复,屡见不鲜。每当在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歌颂清官能吏的新闻,我都感到无奈和悲凉。若这样成为常态,即使有多少个温家宝总理事必躬亲,官场推诿拖延的陋习也不能根治。所以,有些事看来不过是效率问题枝节问题,究其根源是法律问题,甚至是体制问题。
《大明律》,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议定律令,洪武六年(1373年)详定,次年成书,后经多次修订,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