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法史今议系列——刑讯逼供阴魂不散(童平宇)
发布时间:2011-04-29
 
    地球人都知道,刑讯逼供是非法的。
    我国《刑法》、《法官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规定司法人员不得有刑讯逼供、使用暴力取证的行为,违者要负法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一直制止不了,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那几个全国闻名差点掉脑袋的冤狱,人人皆知是刑讯逼供的产物,再说就是炒冷饭了,不说也罢。那就随手拈一个吧!几天前,公元2010年4月20日,见消息一桩:新华社电,18日,甘肃省公安厅称,甘肃省西和县两名民警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对此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西和县公安局局长刘晓勇已被免职,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田虎、刑警大队队长杨启星、教导员李鸿洲被撤职。甘肃省公安厅表示,审讯民警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何勇有逼供和殴打行为。然而,报道没有公开这两位被依法逮捕民警的姓名,不知何故?此事发于今年1月份,公开披露于4月份,应当说是抓得紧查得快的。这又是一件令人痛心疾首的不该发生的案件!
    刑讯逼供是口供主义的产物。刑事案件中,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中外历史上都是相同的,叫作无供不定谳。一旦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就只能逼其认罪,逼的方式多种多样,言词恐吓,施加压力是其一;车轮战术疲劳折磨是其二;再不行,就是第三招:肉体施暴,打个灵魂出窍,看你招也不招?!这些就叫做刑讯逼供。现在,只要是标榜实法治的国家,无不予以禁止。至于暗中滥施,那是另一回事,毕竟上不得台面,弄得不好,还会落个刑讯逼供罪。但是,在古代,刑讯逼供是完全合法的,法律有明文规定,并且具体到应当怎样进行刑讯逼供的方法上。这里讲的刑讯,不是指定了罪以后使用的肉刑——如笞、杖、墨、刖、宫等等,而专指定罪之前的侦查、审判阶段,为逼取口供而施刑,古称“考囚”。考者,非考试之考,实拷打之拷也。
    刑讯之制,周朝即具。“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即刑讯。仅仅仲春之月不得刑讯,乃古人信奉上应天时,仲春为万物发育生长之时,讲究好生之德,不予施刑,而其它时间,则可以刑讯。至于怎么拷打,没有具体规定。秦朝虽规定:“讼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意即审案件,能根据供词进行追查讯问,不用拷打便得到真情实况的是上策;用拷打的办法得到案情的是下策;恐吓案犯,是失败。但又规定:“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笞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解辞,笞讯某。”是说案犯经过多次诘问而仍然多次说假话改变口供,拒不服罪,按照法律应当拷打讯问的,就应当拷打。凡经拷打的,必须在笔录上写明:该案犯几次翻供不认罪,且没法解释,故对其进行拷打讯问。说明还是依靠刑讯定罪。秦朝李斯,官居丞相,位极人臣。秦二世使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楚,结果诬服。后,李斯一翻供,赵高派人就打,打得李斯再也不敢翻供,遂定成死罪,与其子十二人斩于咸阳之市,并夷三族。李斯原来当过廷尉,即最高司法官,结局如此,岂不可悲。所以,纸面上的规定,对酷吏的暴行无约束力。唐朝,算是历史上最文明的朝代了。《唐律》应当说是相对不那么严酷的法律,然而,对刑讯逼供仍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允许,且订得非常仔细,非常规范。其《断狱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考验犹未解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还规定凡是享有议、请、减、免等特权人物和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皆据众证定罪,不得拷打。这已经算是法外开恩了。还规定:“考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对拷打的次数和总数作了限定。如本罪属于杖罪以下、笞十以上的,如要拷打,也不能超过本罪应杖、笞之数,打了之后,仍然拒不认罪的,必须取保放掉。若拷问超过三度(三次)、或于法杖之外另外以其它方法如绳缚吊悬、棍棒拷打,属犯法行为,犯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例如囚犯本罪止杖一百,结果拷打二百下,多打了一百下,行刑者即为犯法,得挨打一百下。如果拷打过度,将人打死了,犯者徒二年。负责审理案件的监临之官,虽因公事,杖人死亡及恐吓胁迫致人死亡的,以过失杀人定罪。如以大杖或拳打脚踢,伤人的,以斗杀伤论;致死的,加役流;用刀的,以斗杀伤的法律定罪。应当说是相当严厉的。《唐律》还对有病有伤的囚犯应当怎么拷打,被人所告之囚,依法拷打之后没有招供,告者应当如何分别情况承担责任等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唐书·刑法志》还规定了用于刑讯的竹杖,应是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笞杖,要细一些,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似乎是有限度地刑讯,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一旦刑讯,就远远超限。尤其酷吏,邀功心切,无所不用其极。武则天时,信用酷吏来俊臣、周兴等来对付反对派。《唐书·来俊臣传》中记载:来俊臣讯囚,不问轻重,灌浆于鼻,掘地为牢,让其在大小便淹积处睡觉,饿其肚子,非整死不让出来。遇到朝廷赦令,则先下手杀死他认为罪重的囚犯,然后才宣诏。他还作大枷十种,取名号为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著即臣、失魂胆、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听听这些名称,就是叫人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刑具。“凡囚至,先布械于前示囚,莫不震惧,皆自诬服。”《唐书·酷吏索元礼传》载,作铁笼箍囚犯之头,再插入楔子,直至脑袋而死。并发明“凤凰展翅”、“驴驹拔橛”、“仙人献果”、“玉女登梯”等匪夷所思的酷刑,极富人性恶的创造性,令当时整个社会尤其是官场惮之如虎。不过,酷吏们并无好下场,武则天为了平息天下怨恨之气,将这几个已无利用价值的酷吏“请君入瓮”,尝尝他们创造的非刑滋味,于是一个个“从实招来”,走向末日。后世,刑讯依然属于合法,只不过具体规定稍微有别而已,直至清朝覆亡。
    民国以降,所有立法,均废止允许刑讯逼供这一恶法,乃一大进步,但执行得如何,只有天知道。国民政府时期,特务横行,对革命志士、人民群众滥施酷刑,进行逼供,司空见惯,不刑讯逼供,倒是令人惊奇的事。“文革”之中,群众专政,无法无天,刑讯逼供上升为革命行动,其造成的全民族伤痕,多少年后尚难愈合。自1979年刑法、刑诉法实施以来,已从立法的根本上扼制了刑讯,但在司法的过程中,刑讯逼供仍阴魂不散,时时作祟。本人作为律师,经手辩护过的这类案件就有两起,均致人死亡。推而广之,以全国计,肯定为数不少。现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已经引入刑诉程序,首先排除的就是刑讯逼供取得口供,此乃一大德政,但操作起来仍有阻力。以愚之见,关键在于法院权力受限,不能真正独立审判,颇受公安、检察乃至纪委的牵制,甚至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政法几家协调统一认识,结果,只好照顾了彼此关系,放纵了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再努力也是徒然。因此,彻底驱散刑讯逼供的阴魂,有待于司法体制的真正改革。
    我殷切地、然而耐心地等待着。

《礼记·月令》。
《秦简·秦律十八种》。
同②。
《史记·李斯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