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报载:“中纪委中组部通报两起违反换届纪律案件,重申‘五个一律’处理规定,同时将派出督导组明察暗访各地领导班子换届,跑官要官一律不得提拔重用,买官卖官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大小标题十分醒目。说明随着正在进行的四级党委自下而上换届,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已经冒头,中央又是通报又是重申又是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用心良苦,意即勿谓言之不预也!说明这些官场的黑暗行为,确为法律和纪律所禁止。
那么,为何卖官买官一直大有市场呢?原来,在中国古代,卖官鬻爵曾经合法化,且明码标价。谬种流传,遗毒绵绵不绝,以致今日之患。
卖官的老祖宗是秦始皇。《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四年,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内者,纳也。当时发生瘟疫,民生凋蔽,粮食歉收,于是出此法令,以官爵换粟米,以增国家财政,后世往往效法。汉朝称卖官鬻爵为“纳赀”,赀者,钱也。汉文帝时,采纳晁错的建议,颁布“卖爵令”,“六百石爵上选,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i。六百石为卖官起步价,官大些价钱高些,官小些价钱低些,叫做“级数为差”。景帝时,下令纳十万钱可为官,后来降为四万钱,相当便宜。这就是世称文景之治的卖官法。连后来官至廷尉的张释之,开头也是买个小官做,“以赀为骑郎”
ii。汉武帝时,卖官达到鼎盛状态,因为长年对外用兵,财政拮据,卖官是解决财政窘困的一条路子,就象如今政府卖地一样。遂“令吏得入补谷官,郎至六百石。”
iii郎官作价六百石谷物。史载文学大家司马相如“以赀为郎”,其郎官就是买来的。我在《官盐、私盐与犯罪》一文中提到的巨商孔僅就是以巨款买来大农丞,主管盐铁专卖的。至东汉末年,朝廷腐朽,桓灵两朝,大肆卖官。桓帝延熹四年(公元161年)颁诏令:“占卖关内候、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
iv连候爵都可以公开买卖。灵帝光和元年(公元178年)规定:“卖官二千石两千万,四百石四百万”,并且规定先交钱先得官,无钱的也可以先做官后交钱,但要加倍
v。二千石的官秩是郡守之职,为方面大员,相当于现在地级官员了。对这种荒唐的法令和行为,当时一些正直的大臣不怕丢官掉脑袋,对此进行了抗争,但无济于事。结果,汉朝与卖官一起玩完。
魏晋南北朝在推行门阀荫官的九品中正制之外,时以卖官之制为其补充。晋武帝司马炎时,就有卖官,但钱入私门,似乎不算合法化。北魏孝明帝孝昌三年(公元527年),因兵灾连接财政困难,下诏卖官:“凡有能输粟入瀛、定、歧、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不限多少,粟毕授。”
vi以粮换官,用官斗来量,那四个州偏远贫穷些,官卖得便宜些,二华州稍近一些,官卖得贵些。并急急如律令,有多少卖多少,粮到即给官做,足见年荒已甚矣!是为救急,给个空头官(阶)当当,并非实授,犹如现今××级或享受××级待遇。北魏孝庄帝时,颁布法令,对输粮多少石授予什么官,是实授,还是仅给官阶,输入京仓如何授官,输入州郡仓如何授官,都作了详细规定,不仅是在职官吏、平民可以以粮买官,甚至和尚(沙门)“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授本州统;若无本州者,授大州都”
vii,可以做都统之官,大概是处级和尚了,你看成何体统!倘现在种粮大户在彼,个个有大官做也。上述是货真价实的明码标价。唐时虽实行科举制,但流风所及,也有卖官之例。唐宪宗时,淮西节度使吴元济反叛,李愬统兵征讨,朝廷颁令,“民得以粟授官”。是为了解决军用粮食问题,当属无奈之举。宋朝士林虽鄙视买官,但买卖官爵却相当普遍,“非特富商巨贾,皆有入仕之门,但有人百千轻货以转易三路,则千缗之人为有余,人人可以滥纡命服,以齿仕路,遂致此流遍满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
viii。缗,古代穿铜钱用的绳子,每串一千文,也叫一贯,千缗,即一千贯,百万文,因此,不仅仅是巨富之家可买官,能做生意,赚得千贯的,即可买得官做,穿命服——即官服。有宋一代,卖官所得已成国家财政的支柱。明代可以通过“捐纳”得官,其实还是买卖。明代宗景泰年间(1450年-1455年),因宣化、大同一带马草不敷使用,规定:纳草一千五百束者,可被选用做官。宪宗成化十九年(1483年),对于纳粟得官之弊,给事中王瑞抨击道:“今幸门大开,鬻贩为市。”以至于“末流贱使、妄厕公卿;屠狗贩缯,滥居清要。文职有未识一丁,武职亦未挟一矢……一日而数十人得官,一暑而数百人寄俸,自古以来,有如是之政令否也。”
ix可见卖官泛滥之极,腐败之极。清朝卖官分常捐和大捐。常捐指对经常举行的官衔、贡监、加级、录封等进行捐纳,大捐是指发生赈灾、河工、军备需要时,临时大额捐纳买官。结果造成吏治大坏,不可收拾。
我所举的这些还都是当时法律允许的明码标价的卖官买官,钱入公库的,已成大害;至于权臣乘机私下卖官,钱入私囊,如严嵩、和珅者,历朝历代,更是层出不穷,为害更烈。这非法的卖官买官,比合法的卖官买官就更加等而下之了。
现在,当然绝对不会也绝对不可能出台允许公家卖官的法律,但官位私相授受,已成腐败重头戏,甚至何官何价都有潜规则,报间对此时有披露。此乃几千年卖官法律制度的遗毒所致,可谓根深蒂固。我坚信,买官者,无论买得官位之前还是之后,都不可能是清廉之官。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不可能做亏本的买卖。因此在买更高的官位之前,就已经大肆受贿纳财,搜刮民脂民膏了。买得高官,为的是能得到更多的雪花银。
卖官买官,虽是少数人干的勾当,但实乃官场最黑暗的一幕。下官向下下官卖官,下官又向上官买官,形成了党中央与老百姓深恶痛绝必欲除之而后快的官场食物链。中纪委、中组部深知此弊不除,官清无日,国宁无日,故有“五个一律”之规定。我极其赞同和拥护,也热切希望这不是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