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平反纠正“八大王”案件亲历记(童平宇)
发布时间:2011-04-19
 
    八十年代初期乐清“八大王案件”的平反纠正,是温州市改革开放的转折点。经过岁月的磨砺,它的意义越来越清晰和明朗。因此,凡是研究温州改革开放、温州模式者,都必然要触及“八大王”案件。于是不少人对它作了回忆、描述、评论、探索,出现了许多种版本,而基本事实却搞得有点模糊不清了。
    近日,在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上,会长张林同志与我说:“老童,平反纠正‘八大王’案件,你是亲历者,最清楚,应该把当时情况写一下,作为历史资料。”我深以为然。其实,张林同志对此也是亲历者,因为当时由我代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他代表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带领几个同志专门到乐清调查,查阅一、二审案件,一起研究讨论,然后由我执笔向市委写的专题报告。现在,既然张会长有令,我不妨将当时亲历的事情叙述一下。
    上世纪80年代初,乐清市商品经济初见端倪,民间自发地进行小商品生产,主要是电器、五金等,搞全国性供销。再加上当时里隆形成走私市场,贩卖电子表、录音机、墨镜、服装等泊来品,熙熙攘攘,热闹非凡,温州人乃至外地人趋之若鹜。于是,有人认为温州是资本主义复辟,向上反映,惊动中央,省里于1982年4月派来一个工作组到乐清,对当时认为的经济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其中判处投机倒把罪的19起。此期间,形成所谓“八大王”案件,名声很响,也很臭。其实,经过检察、法院处理的(包括批准逮捕,起诉、判决)的只有五个大王,即:“旧货大王”王迈仟,“矿配大王”程步清,“邮电大王”元子岳,“目录大王”叶建华,还有“机电大王”胡金林。
    对于这些案件的判决和处理,当时在法院、检察院内部就有很大争议,产生不同认识。但是迫于工作组的压力,别说乐清法院、检察院顶不住,当时连乐清县委、县政府也顶不住,县主要领导不是被免职,就是被调走。于是,乐清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间以投机倒把罪判处王迈仟有期徒刑一年,追缴暴利三万元上缴国库;以投机倒把罪判处程步清有期徒刑四年,没收暴利一万元;以类推投机倒把罪判处元子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投机倒把判处叶建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胡金林,1982年7月因投机倒把案,经温州市公安局批准收审,但胡潜逃在外。1982年9月,经乐清县检察院批准,因在逃未归案。尔后,温州市公安局于1982年9月4日、公安部于1983年2月25日先后两次发过通缉令。至1984年1月16日捕获归案,3月22日经乐清县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取保候审。上述案件,再加上其它一些案件,便成为社会上哄传的“八大王”案件。
这些案件的判、捕,一下子把乐清乃至温州刚刚掀起的商品生产势头遏制了下来,一时间,人心惶惶,百业萧条,经济停滞。
    当时,省委常委、副省长袁芳烈同志任温州市委书记,力主改革开放。温州市人民政府连续出台《关于加强市区个体手工业管理的通知》(1982年2月8日)、《关于加强市区个体商业管理的通知》(1982年3月8日)等文件,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但是,乐清这样的“黑云压城城欲摧”的形势,干扰、冲击了市委市政府的决策。1982年底,市委、市府召开全市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先进代表会议,大力宣传发展扶持专业户、重点户的政策措施,并向省委提交了《关于我市发展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的情况报告》。但由于“八大王”案件的影响太大,大家心有余悸,纷纷反映“八大王”案件还未解决,工作难以推动。1983年春,袁芳烈同志专程到乐清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回温即找当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沧院长、陈通浩副院长,听取案情汇报,指示一定要实事求是,依法审理,妥善解决。当时我在温州市中院任研究室主任,乐清法院对这些案件的请示以及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材料都汇集到我这里,使我对情况比较了解,所以也一起参加了汇报。温州市中院领导的思想认识和观点与袁芳同志是一致的。获得了市委的支持后,温州市中院迅速纠正了这几个“大王”案件。市中院于1983年5月对王迈仟案作出撤销原判,宣告王迈仟无罪的判决。于1983年3月对程步清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乐清县法院重新审判。乐清县法院于1983年5月10日改判程步清无罪,予以释放;对元子岳案件,由于当时乐清法院是请求类推定罪的,温州市中院依法报请省高院审核,并附了中院的意见,省高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同意类推投机倒把罪,乐清县法院于1983年4月改判无罪。叶建华案,一审判决缓刑,故叶没有上诉。至1983年下半年,叶见其它“大王”案获得纠正,便提出申诉,要求复查。我直接经手该案的复查,复查后,温州市中院指令乐清县法院再审,乐清县法院重新审判,改判叶建华无罪,没收的17000元予以发还。胡金林案由于未到法院,当时向袁芳烈同志汇报时尚未提及。
    上述四个“大王”案改判后,影响极其巨大,等于给温州市商品经济发展拨开了阴霾。袁书记工作抓非常紧,1984年3月,他指示,几个“大王”案不能仅仅改判了事,要求法院、检察院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搞出一个有水平有指导意义的文件来,以指导今后的司法工作。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梁鸿铭同志传达了袁书记的指示,两院党组对此十分重视,经研究决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林同志,带领法院、检察院几个同志去乐清进行调查研究、开座谈会、分析案情,进行总结。我和张林同志的认识一致,观点统一。于是由我动手,以两院党组的名义起草了向温州市委的报告,即《关于乐清“大王”案件复议情况及几点认识的报告》(1984年5月10日)。这个报告回顾“大王”案件从追究到改判纠正的经过,并附带报告了“机电大王”胡金林的情况,提出七个值得研究的政策性问题和应当记取的经验教训。一是“必是正确认识农村商品生产问题”;二是“必须正确对待经营商品生产(包括流通)而致富的专业户”;三是“对专业户、供销户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四是“要正确对待商品价格问题”;五是“要正确对待扩大经营范围问题”;六是“关键要从总体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有无社会危害性”;七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实事求是,笔笔落实,切忌推算”。并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84)1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对八二年、八三年判处的经济案件,特别是投机倒把案件中影响较大,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复查。这个报告的观点,从现在来看,并无新奇之处,但在当时,的确反映了两院党组思想解放认真执法的水平。
    我清楚地记得,1984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随孙沧院长等人到市委第六会议室,孙院长让我代表两院党组向袁芳烈书记、梁鸿铭副书记等市里主要领导,作了具体汇报。市检察院哪位领导在,我记不得了,记得当时张林同志一起参加汇报,还有袁书记的秘书王运正(后任市委副秘书长)等同志在座,印象中郑志耿同志(后任浙江省法制办主任)也在座。袁书记听了汇报后,非常高兴和激动,认为两院做了一件大好事,跟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完全合拍,并当场拍板对尚在取保候审阶段的“机电大王”胡金林要撤销通缉令,撤销案件、平反纠正(1985年我还走访过胡金林,此乃后话)。至于剩下的三个“大王”或者还有其它“大王”究竟是谁,我没经手,无发言权。但他们肯定与这五个“大王”同患难共命运。因此,我在本文题目上说的“八大王”是一个概数,也是现今已约定俗成的一种通称,非敢掠人之美也。1984年夏天,市委召开全市乡镇党委书记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公开宣布给“八大王”平反,我与法院的几位同志列席了会议,聆听了袁芳烈书记在会上所作的充满激情、鼓舞人心的报告。至此,“八大王”案件的平反纠正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告一段落,但它的影响深远,至今仍能感受到它的巨大份量。
    顺便说一下,斗转星移,时光流逝,2008年10月间,我与省高院副院长包祥水、温州市中院副院长张保尔及民庭老庭长林玲霞一起到杭州第一医院去探望病中的老书记袁芳烈同志。身患绝症、病情危重的他谈起温州的改革开放,谈起平反纠正“八大王”案件,顿时精神焕发,滔滔不绝,一连讲了一个多小时。那天,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说自己最大的遗憾是未能有机会当面向邓小平同志汇报温州改革开放的情况。袁老思路之清晰、思维之敏捷、思想之新锐,使我们这些后辈自叹远不能及。临别,我们还在病房合影留念。这是我最后一次见袁书记。不久,他老人家即因病逝世。对于这位改革开放的先驱者,我永远怀着无限崇敬之情。下面的这张照片,就是我们几个探望病中的袁书记时的合影。
    附两份文件,一份就是温州市中院人民法院党组、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市委的报告——《关于乐清“大王”案件复议情况及几点认识的报告》,当时我复印了一份,作为资料,一直保存到现在。另一份是当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法院工作简报》形式以《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搞活经济的界限,保护和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为题,几乎是全文转发温州市两院党组向市委的报告。当时这简报上报省委等领导机关,下发至法院科、庭,故我手上有一份,竟留存至今。虽标有“机密”,现在看来公之于众也不算失密,故也附此。
    各位朋友,上述情况是否有点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