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在永嘉楠溪江九丈甸园,温州律师协会与温都博客共同承办了“铁肩担正义,妙手著博文”律师博客发展论坛。烟雨朦朦的九丈甸园春意盎然,令人心旷神怡,使人不由想起“永嘉四灵”之一翁卷的诗《乡村四月》,“绿遍山原白满川,子规声里雨如烟。乡村四月闲人少,才了蚕桑又插田。”
此次论坛犹如一朵美丽的迎春花盛开在永嘉古郡这片厚重的文化故土上,使这次浓重而充实的法律人与博客的文化探寻之旅具有了非凡意义。下面,和同仁一起分享我对此次活动的点滴理解和感悟,以期抛砖引玉,希望能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法
在《说文解字》中,许慎曾如是解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法表示公平入水。即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苏东坡在《潮州韩文公庙碑》中写道:“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这里的法表示标准、模式。法还可以用来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衡量社会价值、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换而言之,“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每个人都可以找出自认为合理的解读。
从文化的角度,法究竟是什么?法是一种深深根植于内心的信仰,是一种沉浸并溶于血液的理念,是一种对公平正义不懈无悔的追求。但是,矢志不移地追求心中信仰或者理念,是需要勇气和付出艰辛的。当遇到违背法治精神之事,您愿意鼓与呼或者挺身而出吗?某件事情涉及自身利益,您能够为了法律精神,去争取或舍利而取义吗?为了天下之义,您能够义无返顾,我以我血溅轩辕吗?明朝一介书生方孝儒为了维系心中的忠义,无畏被诛灭九族。这是一种灵魂高度,常人难以企及的精神高度。
但作为挚爱法律的律师,应该怎样对待法律呢。第一是思考!第二是行动!思考的方式就是质疑。律师要学会用质疑的态度来对待法律,不断思考。不思考,怎么能思路缜密?孔子云,博学笃志,切问近思,才能学有所成。行动的方式之一就是解决纠纷,用法律的思维分析身边的人和事。行动的方式之二就是要不断弘法,让法和法的精神成为国民的一种行为习惯和公民素养,只有对法律信仰的民族才是有希望的民族。古人云,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需要法律人不断用各种形式去努力鼓与呼!当然,大众喜闻乐见的博客就是一种重要的现代途径。毛泽东曾说过:“人是要一点精神的”,律师要有这样一种精神,任何时候,都不要放弃对心中法律王国的不倦追求。
二、文化
文,象形字,纹理纵横交错之形。化,会意字,从二人,似二人相倒背之形,一正一反,以表变化。什么是文化?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文化一词起源于拉丁文的动词“Colere”,意思是耕作土地,后引申为培养一个人的兴趣、精神和智能。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提出文化概念,文化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从考古学角度,文化是指同一历史时期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美国社会学家David popenoe认为,文化是一个群体或社会共同具有的价值观和意义体系。
在汉语的语境中,文化实际是“文治教化”或者“人文教化”的简称。“文”就是知识的不断累积;“化”就是如“润物细无声”般教化育人。前提是有“人”才会有文化,即文化是讨论人类社会的专属用语;“文”是基础和工具,包括语言和文字;“教化”是这个词的真正核心所在:作为名词的“教化”是人群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共同规范所在,而作为动词的“教化”是共同规范所产生、传承、传播以及得到认同的过程与手段。
一言蔽之,文化对于人类来说,就象是本能对于动物一样,都是行为的指南,是一种习惯。俗谚,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是不是可以推断,一个国家的文化决定着该国民族的性格,民族的性格则决定这个国家的命运,其实历史己作了最好的注释。文化和每个人又是什么关系呢。简单而言之,是人化与化人的关系,人塑造着文化,文化影响着人,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双向互动、交替地上升。
三、法律文化
法律其实是将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形成足够影响的生活规则演变成了法律语言。诚实、守信、慈善、宽容、友爱、同情……对这些品质,我们会由衷的尊重与信从!正是这种尊重与遵从凝炼为法律文化,即我们倡导的公平、正义、仁爱、诚实、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人类生活规则的迥异,塑就了不同风格的法律文化,由此人类的法律文明才呈现出不同形式的发展轨迹。
数千年来,中华文明积淀的文化底蕴,包括法律文化传统,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考。因此,建设现代法律文化,应当更多地从中国传统优秀的法律思想中汲取养分。只有从世界的视野看中国,从历史的角度看今天,才能在更高的境界去吸收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律实践之精华,为当今法律文化的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成分,推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四、律师与法律文化
在法律文化的发展中,律师应发挥两个作用,即法律文化的传承者和创新者。
首先,律师要汲取与传承法律文化,争取能够站在五千年历史巨人的肩膀上,深刻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但是,传承也离不开实践中的思索。“纸上得来终是浅,是非经过不知难。”在实践中探索,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内涵,在在追求中不断地“扬弃”。
其次,移植和创新。清末伟大的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有言:“吾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愚。”所以,革故意在鼎新,后发志在先声。通过对域外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以期转型为现代法治国家。
五、律师与博客
博客是虚拟而真实、遥远而临近、复杂而简单、喧闹而恬静的。“博客”既非豪门书香,也非源远流长。它是舶来品,其名称是英文Blog的直译,而Blog则是Web Log(网络日志)的缩写。
博客中的“客”应指网民或网友。但博客的“博” 应有三个含义∶(1)多,广(博大);(2) 用自己的行动获得(如博得);(3)你来我往的游戏(博奕) 。望文生义,“博”与“客”配合得如“绝代双娇”,言简意赅地道出了博客量,质和互动的三重境界。因此,作为法律人,要用博客这个工具时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第一重境界是“客”似“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与传统的、藏于深闺的私人日志大相径庭。博客绝非顾影自怜、孤芳自赏,而应是分享与传播法律知识、展示才华和抒发情感。因此,众多的读者“亲睐”律师博客,是这些目的达到的重要标志。
其次,第二重境界是留连忘返,宾至如归。要让稀客成为常客和回头客,除了本身要认真对待,言之有“法”之外,还要童叟无欺、诚信待客。与开茶馆相类似,虚与委蛇也可以短时间内讨得一些网友一时的“欢心”。《沙家浜》里“春来茶馆”阿庆嫂曾唱道:“来的都是客,全凭嘴一张。相逢开口笑,过后不思量。”但是,这种世故的态度,难免“人—走,茶就凉”了,很难“博”得大多数博友的“再回首”。宋朝诗人杜耒曾有诗云“寒夜客来茶当酒”,这种闻客则喜、倒屣相迎的“真诚”才是赢得博友们的上上之道也。
再次,第三重境界是投桃报李,礼尚往来。博客一般都设有评论与回复功能,互动是其与静态网站的主要区别。互动犹如《七十二家房客》一般生动活络,好戏连连。“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博友间的互动,带动了博友们的走亲访友,你来我往。虽难免擦枪走火,但更多的是擦出思想的火花,使博客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学习方式和交流方式。因此,互动完全可以成为法律人普法、弘扬法律文化、为民答疑解惑、开拓法律业务、展示才华的平台。更有意思的是,律师与博友们在虚拟的博客(包括微博)空间里分享与交流,可以真正地实践 “海内存知己 ,天涯若比邻”这一亘古的美好理想。
最后,我坚信,法律是翱翔的正义,文化是隐形的翅膀,博客是澎湃的动力。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通过博客的形式,一定可以进一步浓郁社会法律文化氛围,提升广大网民们整体的法律素养质和法律意识,在服务社会大众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和成绩。从这种角度而言,博客未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生产力!
(作者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