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本大地震核电站爆炸,核污染恐慌一度导致温州乃至全国抢购食盐形成盐荒。“买盐”,也许会成为今年流行的网络语汇。
俗语曰: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把盐排在第四位。依我看,盐完全处于第三的地位。想想也是,无油尚可以生活,无酱醋茶更不会无法生活,而无盐,则影响人类的生存。我记得小时曾看过一篇老红军的回忆录,说的是长征时,一位老班长如同珍宝一般保管着一小块岩盐,给精疲力竭的战士们及首长的马舔上一口,以恢复体力,自己一直舍不得享用,最后,战士们安全地走出了草地,老班长却长眠于途中。当时我震惊之余百思不得其解,盐有那么大的作用吗?后来我懂了。由于本人曾担任温州市盐业局的法律顾问,还代理过几个有关盐类销售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国家为何为一项产品——盐,层层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盐业局,感到好奇。因为除此之外再无此况,电业局管电,虽称为局,但不是行政机关,实为企业;即使是粮食局,管的有谷、麦、玉米、高粱、小米等多种产品,而盐,就是NACL,食用盐与工业盐无非是纯度不同及加不加碘而已。于是我对历史上有关盐政、盐务管理的法律资料,进行搜寻查阅,发现盐这种商品,的确关系到国计民生,为历朝历代最高统治者所关注,制定了数不清的严苛法条,严到令人毛骨悚然的地步。现在,我谨将有关盐及盐政、盐务的法律资料,摘其要者,敷衍成文,以与有兴趣诸君分享和探讨。
公元前5000年至3000年间,中国古代人已学会煎煮海盐。《世传》:“夙沙氏煮海为盐。”并发现和利用自然状态的池盐和岩盐。西南川地凿井取盐,为井盐。传说黄帝和炎帝涿鹿之战,实为食盐而起。盐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又是最基本的调味品。《周官·盐人》记载:“王之膳羞,供饴盐,后及世子亦如子”。饴盐是岩盐中之上品,又称“君王盐”,由君王及其子孙专享。古人还将盐和梅子(时无醋,梅酸作醋)借喻于国家所需之贤才俊士
i,称“若作和羹,尔惟盐梅”,叫做盐梅调鼎。宋苏辙曰:“和而不同,性有盐梅之德”
ii以盐梅喻君子。
清沈家本《盐法考》说:《周礼》记载有盐人掌盐之政令,春秋时,管子向齐恒公提议创设“盐荚之法”,即以户口计算食盐数量收税,“然尚无私盐之禁令,其立法尚宽”,说明当时允许民间煮、采私盐。到汉武帝时代,以大盐商咸阳、孔慬为“大农丞,领盐铁事”,这两个家伙当上官后,即向汉武帝主张立法搞官盐,禁私盐,“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鈦左趾,设入其器物。”
iii故沈家本断定:“私盐之禁令罪名,实始于汉武。此孔慬、咸阳之法,非萧何法也。”鈦左趾,即砍去左脚趾,这刑罚仅仅比处死低一等,是相当严苛了。盐与铁往往绑在一起,属军国大事。汉昭帝时(公元前81年)召开了一次讨论盐铁官营利弊的会议,史称“盐铁会议”。桓宽《盐铁论》详细记载了主张盐铁官营的大夫与反对派贤良、文学间就盐铁官营、酒类专卖,均輸、平准、统一铸币等财经政策乃至屯田戍边对匈奴和战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所展开的大辩论。其中盐铁官营是重头,故文称《盐铁论》。会议结果是废除了全国酒类专卖和关内官铁,但保留盐类官营制度。今有人称这次会议是市场经济和政府定位愽弈的会议,是官进民退还是民进官退的会议,我看很有道理。《唐律》无私盐罪名。这是因为在唐肃宗时才由第五琦(人名)担任盐铁铸钱使,实行“榷盐佐军兴”,就是官盐专卖,取得利润,以充军费。而《唐律》定于永徽(唐高宗)之初,故不及也。此后,私盐之禁遂严,罪重有至死者。唐德宗贞元中(785-804年)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至元和中(806年-829年),减死流天德五城,度支使皇甫缚奏论死如初。本来已经对犯盐法者不判死刑的,但随即又予恢复。宣宗(847年-857年)时,更立新法,“有盗坏与鬻鹻皆死,盐盗持弓矢者亦皆死刑”,“鬻五石,市二石,亭户(从事盐业生产者)盗粜二石,皆死。”买卖私盐到一定数量(一石、二石或五石)处死刑,凡暴力贩卖私盐者,一律处死。
iv唐朝末年对于私盐犯禁的惩处严之又严,终于官逼民反,私盐贩子黄巢率盐贩、盐丁起义,大大动摇了唐王朝的统治。不久,赫赫天朝唐帝国就灭亡了。所以,唐朝的覆亡,与盐政的严苛分不开。
五代十国类似走马灯,你方唱罢我登场,盐禁越来越严。犯盐法的处罚不是论石而是论两论斤了。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三斤,杖七十。三斤以上至五斤,各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法)人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或已经违法,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者,不计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
v沈家本批评道:“五季之世,武夫用事,用法皆偏于严厉,鬻盐者不计斤两皆处死,自来无此法也。国初祚之不长,多由于政令不仁也。”“五季之法,乃非法之法,不足为训。”
vi我以为极是。五代十国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代之一,军阀割据,称王称帝,屠戮民众,杀人如草,无所不用其极。其盐法之酷,就是它暴政的写照。宋代对食盐专卖控制也相当严密,在盐产地及重要商埠,设立盐务官员,进行管理。中央三司中设盐铁使总领天下盐务。鉴于前朝盐法太峻,对违反盐法者的处罚逐渐从轻。至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年)降诏,犯盐条例,更从轻典,以至无死罪
vii,后最高刑定为加役流。但“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
viii。”前者鼓励告讦,已属不仁;后者更是不可思议,岂不是每天要去市场上买一两半两盐一日用光,才不算犯法?这让老百姓如何生活?我曾见有人著文称最喜欢生活的朝代是宋朝,但凭此一条,就令人退避三舍。至元朝,简单化了,不计斤两,一概徒二年。明朝“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年饷。”即官家统制,允许私人贩卖,抽取百分之五的税。设置了众多的盐官和盐政机构,有:都转运盐使司、巡盐御史、盐课提举司、批验所、盐运司、巡检司等等,形成了一个盐政盐务网络,加强了对盐务的控制和管理,犯私盐者罪至死
ix。既然允许和官盐私贩从中抽税,则必须颁发“盐引”,相当于现在的专营许可证,“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影射,意即冒充。假如将盐运到不是盐引所注明的地方出卖,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假如客商买得盐引,但不亲赴目的地卖盐,中途增价转卖,卖者买者各杖八十
x。至于伪造盐引,转卖诓骗财物的,为首者,依律处斩,从犯俱发边卫充军
xi。其规定比较明确,等级有差,尤其对“盐引”的规定,相当细密。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从略。
总之,从汉朝开始,盐类官营专卖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未曾间断。外国似乎没有这种现象。例如公元前三世纪—公元三十世纪的印度《摩奴法典》,在“赋税”章中规定了征收木、肉、蜜、油、香料、药草、花、果实、蔬、茶、草、皮草、粘土制品、器皿、谷物等等,却并不见盐的记载。公元800年左右欧洲颁布的《查理大帝敕令》对实物税列了数十年物品,唯独没有盐
xii,直至1641年,英国上下两院送呈国王的《大抗议书》中才提到对“肥皂、食盐、酒、皮鞋、煤以及类似的一切最通用和和最必需的物品的专卖”表示不满,至于何时开始盐类专卖,如何专卖,尚不可知。至今,以我的孤陋寡闻,未见有人对箇中原因进行研究,现提出这个问题,以盼知者教我。
现在,我国对盐政的管理,主要有国务院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一个是1990年颁行的《盐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亦即必须“官营”。这在其它行业向民营开放的今天,甚为罕见。不能说与自古以来盐业官营的传统没有关系。因为在我国,盐资源并不贫乏,仅青海茶卡盐湖所产之盐够全国人民食用1000年,为何控制严格乃尔?另一个是1996年颁行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对食盐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要求之严,审批规格之高,很少有其它商品可以企及。至于零售代销店、户,也“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这与明朝的盐引制度有几分相似。当然,对违反上述两个法规的,处罚并不太重,大都限为行政处罚。只有对破坏盐业资源和生产及生产不合格食盐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以及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自从国务院制定这两个法规之后,对盐业、食盐的管理再无新法规出台,上述规定仍为现行有效。我相信,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盐业官营的法律规定仍然不会改变。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特例。因此,我联想,对于关系国计民生根本利益的能源(水、电、油、核电)、军工、电信以及稀土等贵金属的生产经营应加强国家管理力度,不能贸然开放让外国资本控制。据说我国60%的水务,现在已经掌握在外资手中,至于稀土遍地开花,乱挖乱掘,低价外销,让日本人屯积,令人忧心忡忡。
当政者应当全面考虑从立法层面解决有关商品生产的官营与私营问题,既不能与民争利,又不能放任不管。不知以为然否?
vii《宋大诏令集》卷第二百《刑法上·增犯盐斤两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