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实际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对犯罪年龄上限未作规定,意即一百岁的人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古代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上下限的规定。
《礼记·曲礼》:“八十、九十曰髦,七年曰悼。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虽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礼记虽然记的是礼,实乃法也!战国李悝作《法经》,其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说明十六岁以上五十九岁以下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十五岁以下及六十岁以上,为部分刑事责任年龄,虽有罪但法定应减轻处罚。
秦是以身高来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非常特别。一九七五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相当于现在的司法解释)中,有两条记载,一是:“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敗,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论?不当论及偿稼。”秦时一尺为今0.23米,六尺为1.38米,未盈六尺即不到1.38米,古时认为男子身高六尺为十五岁(以现在小孩的身高来衡量,大约十至十一岁光景),因此甲的马虽给他人造成损失,因不到十五岁不负刑事责任,但负民事赔偿责任。还有一条记载:“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繋(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甲因偷牛,被关了一年,再量一下,长了七寸,身高变成六尺七寸,结果被判“完城旦”即服四年劳役。说明秦是以十五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无上限。秦以六尺为标准,似乎把小孩都划进去了。但如果当时食物单调、营养不良,十五仅身高1.38米,是可能的。秦国这种长高了再判的法律,实无道理。我小时候总认为古代的人个子高大,《三国演义》称张飞身长八尺,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项羽“籍长八尺余,力能扛鼎,才气过人”,当时一算,他们的身高二米六至二米七,甚至接近三米,好比门神一般,心甚羡之。不知古尺非今尺。现在看来,张飞、项羽不过一米八、九而已,比姚明矮多了。总体上还是今人长得高。
汉律稍寛。刘邦的儿子惠帝刘盈即位(公元前194年)后即颁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①,这里的“完之”,是指不加肉刑,剃去须发。景帝后元三年(前141年)“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②,师,是指盲瞽乐师;朱儒,即侏儒。对这些人犯罪,均予以宽容,不予桎梏关押。汉宣帝时规定:“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者,它皆不坐”。汉成帝时诏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通过上请程序由皇帝决定免死。汉平帝元始三年(公元四年)颁诏:“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
③亦即这个年龄段的人,不是因为近亲属犯大逆不道罪以及皇帝下诏特地指名抓捕的,都不得关押,如要审问,应就其居所而问。这就不仅是矜恤老幼而且比较注意方式方法了。
《唐律》实行老幼废疾减刑及收赎制度,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九十以上,十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④之所以这样规定,据《唐律疏议》阐述,是体现“爱幼养老之义也”,还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依现在的说法是有利于被告,张晋藩先生认为:“实际经验证明,这一类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从宽处理不仅不会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借以渲染恤刑和统治者的仁慈。”
⑤我对此论完全赞同。
古代的这些矜恤老幼的法律规定,对现在仍有借鉴意义。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我注意到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作了宽大处理,有这么几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些法条与《唐律》的“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相比,更为宽大,因为“事发”在前,“审判”在后。可能事发时未满七十五周岁,到审判时满七十五周岁,就不适用死刑了。但尚无《唐律》中“余皆不论”即较轻的犯罪均不予追究的规定,这也是根据我国国情所作的恰当处理。《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满十八周岁的,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有人可能对刑法作如此修正不大理解,认为现在社会治安并不很好,这样会不会导致犯罪增多。我认为这种顾虑是正常的,但是也不必过于忧虑。从总体上讲,对犯罪的惩治,减少死刑,是国际社会的总趋势。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是稳定的,并且在继续改善之中。三十年前“严打”前夜的那种社会上帮派林立,砍来杀去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在汉唐盛世,统治者都有这种矜老恤幼的气度,说明社会在其充分掌控之中。那么,在现今中国,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更应有充分的自信和恢宏的气慨,慎刑慎罚,这是时代文明发展对中国的要求。
⑤《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第4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