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法律,有两大部分,一曰礼,二曰刑。礼为何物,怎么会是法律呢?礼之本初乃原始习俗,由人们供奉鬼神、祖先的相关礼仪发展而来,进至奴隶制社会,形成一整套国家管理的典章制度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礼仪道德规范,包罗万象。“夫礼者,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
i荀子曰:“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ii“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iii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法禁止的,凡是符合礼的,必然是刑所不禁的,行为一旦越出于礼的规范,就必须由刑来处罚。可见礼、刑关系密切之至,且中间没有一个过渡阶段。不象现在,违反礼仪、道德的行为,多了去了,哪能都由法甚至刑法去管?可见当时的礼,本身就是属于法的范畴,称之为礼法。从作用上看,“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iv从主辅关系上看,礼为本,刑为治,礼主刑辅。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v讲的是:治国必须重视德,德象北斗七星,其它治国之道象众星一样环绕北斗,拱卫北斗。要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使用礼来教化比使用刑来惩罚更为有效,因为礼教不仅使人懂得羞耻还使人规矩。孔子在此使用的德、礼,相近于同义词,但我认为德比礼之所指还要宽泛一些。他认为倡导德、礼是主要的,刑罚只不过起辅助作用而已,这就是“礼主刑辅”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是奴隶社会乃至后世封建社会治国的圭臬。比孔子晚出100多年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同样注重德对法的指导作用,他指出:“我们始终在意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
vi当时相隔甚远的东西方不可能有所交流,但产生的法律思想竟如此相似,令人叹为观止。礼主刑辅原则,在适用对象上也有区别,叫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vii《白虎通·德论》中讲:“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认为大夫是有知,庶人为无知,这当然是一种等级歧视。荀子在《富国篇》中主张:“由士大夫以上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必以法数制之。”说明当时的礼主刑辅原则的适用时,阶级性分明,这并不奇怪。但这并不是讲,礼对普通庶人没有约束力,也不是讲士大夫犯罪可以不受刑的处罚,而是礼分贵族之礼与庶人之礼,刑分贵族之刑与庶人之刑,但都要实行礼主刑辅这一原则。
战国时期,尤其是秦国,崇尚法家,商鞅主张“刑无等级”
viii,“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ix,“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x。韩非认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
xi,否定了礼主刑辅的原则,以法、术、势相结合,厉行严刑峻法,倡导所谓“法治”。秦王赢政对韩非学说仰慕非凡。商鞅在秦,搞得“法密如凝脂”,后来商鞅被人诬告谋反,亡命至关下,欲住客舍,被店主以“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而拒之门外,商鞅长叹“嗟乎,为法之敝一至于此哉!”这叫作法自缚,民何以堪?当时,儒家、法家针锋相对,势同水火。但秦汉之后,双方都在互相调整、互相吸收、互相融合。因此,德主刑辅一直被后世统治者作为治国之本。
“文革”十年动乱中,四人帮突掀批儒崇法恶潮,自诩法家,大批儒家,大放厥词。那时,德主刑辅是其必批的重点。其实,他们哪是什么法家?法家倡导“一准于法”,而四人帮把建国以来勉强形成几同稀世之宝的宪法和一些法规,统统踏倒,连执法机关公、检、法、司都统统取消,采取所谓“群众专政”的手段,自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法都不要,何来法家?其所作所为只不过是为了搬掉篡党夺权的绊脚石周恩来的政治阴谋而已。
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建国方略,写入宪法、党章,已有数年。但是,违法犯罪未见减少,却越来越多,且花样翻新,种类繁衍,以至立法不及。尤其是贪贿犯罪,动辄千万乃至上亿元。省部级高官毙了好几个,厅局级官员掉脑袋的更多,执法不可谓不严,但前腐后继如飞蛾扑火,令人惊心动魄。在此情况下,主张厉行严刑峻法的观点,似乎占了上风,形成一种社会群体的强烈要求。我认为,执法一定要严,对犯罪分子绝不能估息养奸。但是,仅仅倚仗打击,还远远不够,应当惩罚和教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历史上的德主刑辅原则应当借鉴。除了在制度层面加强对犯罪的防范外,挽回道德的倾颓之势,至关重要。目下社会,笑贫不笑娼,嫌穷不嫌贪,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出礼入刑”,超越道德底线,就可能触犯刑法。究其原因,一是习惯性不道德行为形成定势。习惯于逆反社会道德规范,以极端利己为核心,一旦犯罪,主观故意恶性大,危害也大;二是双重道德标准。完全懂得并承认社会公德及遵守的必要性,但又奉行利己主义,说一套做一套。一些腐败干部台上讲廉政,台下贪钱色,面上讲执政为民,暗中搞当官为己,即属此种,纪委书记、反贪局长成为贪贿分子,便是明证;三是盲目从众的不道德行为。教养低下,识别力差,冲动随意,以为法不责众,实则以身试法;四是行业道德缺失。过去讲盗亦有道,现在行规无人理睬,有些行业从上至下搞的是假冒伪劣,伤天害理,社会道德如何提振?道德沦丧问题不解决,犯罪的后备军非常庞大,单纯讲严厉打击,无异扬汤止沸。虽然古代德主刑辅原则中的德、礼、刑都是为了强化封建统治的,但只要我们赋予新的思想内容,其解决社会控制、预防犯罪的辩证思想和成功方法,应是一种优质遗产,值得继承借鉴。
“徒法不能自行”,没有自上而下的全民道德水准的提高,法治云何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