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温州各大新闻媒体均于头版头条刊登《我市出台领导干部“绩擢法”》的消息。消息说:“干部选拔任用,凭实绩说话。市委组织部昨天透露,市委、市政府已出台了《温州市领导干部绩擢法(试行)》,我市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积极探索‘凭实绩擢用干部’的竞争性选拔方式,真正把政治坚定、实绩突出、敢于攻坚、善于破难的‘智勇双全’干部选拔上来。”并规定要采取“考绩择才”、“赛场挑才”和“挂牌招才”三种方式擢拔干部。该《绩擢法(试行)》虽无公布,但报纸上所作的介绍,颇为详细。此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大胆探索,本人甚人赞赏。若岁数倒退三十年,有可能也去试它一试。
绩擢之法,古已有之,不妨稍作介绍,以广思路。
我国古代重视对官吏政绩进行考核,形成了一套考绩制度。西周时,考绩机构简单,《周礼·天官》记载,“岁终,则令百官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政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并规定天官大宰负责对百官的岁考和三载一考,小宰协助大宰负责月考和岁考的记录,根据成绩优劣,予以升降赏罚。大计群吏时,“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办。”这六项,就把一个好官吏所应具有的品质都囊括进去了,现在对好干部的要求无论新词如何变换,我看难出其右。秦朝对官吏的考核更趋制度化,规定郡守和县令等地方官每年要“上计”即通过上级查核,且各级事务官(相当于现今的公务员)也要进行考课即考绩。《史记·萧相国世家》就记录了萧何担任秦泗水县卒吏时,考课成绩第一,负责考课的御史打算推荐萧何,萧何推辞不干的事迹。后来,萧老先生随着刘邦打下天下后,刘邦论其功列为第一功臣,萧老先生欣然受之,足见其洞烛幽明也。据出土的《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秦将职官考绩称为课,例如《课律》之一的《厩苑律》规定,“……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三十”,考课成绩最好的,奖给田地并计十天的劳务之功(也有解释为休息十天),成绩最差的,用竹仗打三十下屁股,赏罚非常分明。汉承秦制,完善了三种考课形式:常课——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带计簿至京师汇报考核;大课——三年一大考,依成绩决定升降;会课——由丞相、御史二府审核上计内容,对官员考绩作出评定等第次序。宣帝时,黄霸为颖州太守,经考绩“治为天下第一”,即擢为京兆尹,从地市级直升至首都直辖市级主官。唐《六典》规定,考绩统归吏部负责,由吏部下辖的考功司设考功郎中和考功员外郎主持,另设主事3人、令史13人、书令史25人、赏固4人共50多位官员组成考绩机构,分别对京官和地方官进行考绩,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朝廷还规定“四善”、“二十七最”作为考课的衡量标准。善,指品德。“四善”是: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这四善,是对所有被考核官吏的共同要求,我看规定得不错。最,指能力。“二十七最”,是根据各官署职能的不同分别提出的具体要求,例如:……二曰权衡人物、擢尽才量,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十八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等等,分门别类,非常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经考核,根据“善”与“最”即德才两方面达标的情况,评定为上上、上中直至下下共九个等级,分别予以升降官职,加减俸禄。宋朝在唐朝考课基础上设考课院考核地方官,设审官院考核京官,并建立了由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考核百官功过的“磨勘”制度和各部院长官平时记录所属政绩优劣考状的“历纸”制度,统一建立任职档案。明朝对官吏的考绩甚为严厉,设“京察”制,四品以上自陈政绩得失,听候皇帝裁定;五品以下由吏部考课。考课差的,列贪、酷、浮躁、不及(能力差)、老、病、罢(软弱)、不谨八种情况为不合格,称“八法”,分别处罚。朱元璋洪武十八年考核全国布政司及府、州县来京朝觐官员4127人,称职的仅435人,不称职和贪污的785人,余皆属一般。清承明制,以守(操守)、政(政绩)、才(才能)、年(年资)考其功劳,以“八法”考其过错。
综观历代,凡政治清明,考绩制度就实行得好,当然,考绩制度实行得好的,政治也相对清明,老百姓的生存条件也相对改善。但由于封建专制的吏治制度是官吏仅听命于上,升黜也出之于上,考绩制度往往成为上官勒索下官、下官贿赂上官的肮脏途径,结果卖官鬻爵,贿赂公行,成为中华帝国各王朝之通病,吏治则江河日下,腐败日甚,遂至不可救药。其中得失,值得记取。
当今的干部制度也存在一个弊病,就是当上某官之后,只要不是被纪委请去喝茶,没有被判犯罪,通常就只能升不能降更不能罢的,尽管政绩能力乏善可陈,甚至毫不称职。现温州推出《绩擢法》当然很好,但,擢者升也,仅仅规定提拔、提升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学一下古人,有奖有罚,制定一些黜免的规定,否则怎样体现官员的责任,淘汰不称职的官员呢?故本人建议对该法予以充实,制定《考绩擢黜法》或简称《考绩法》,不知执掌人事大权者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