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全人类的共同任务。
地球已经被人类糟蹋得不成样子:空气污染、寒暑失序、江河断流、水患频仍、风雪肆虐、山岳崩颓、荒漠扩张、绿洲消失、尘暴蔽天、黑潮漫海、臭氧洞开、陆地沉陷、物种减灭、生物变异等等坏消息屡见报端。近日,日本大地震大海啸,还加上核电站爆炸,核污染的阴云笼罩全世界。人们忐忑不安痛定思痛,都在对天灾人祸,进行反思,如何才能使我们的生存环境有所改善。此时此刻,我们不得不钦佩我们的老祖宗,他们创立“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尊重大自然,尊重生命,在远古时代就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使我们这些暴殄天物的不争气后辈羞愧不已。
《逸周书》卷四《大聚》载:“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个禁伐令和禁渔令非常科学,只有这样,“则有生而不失其宜,万物不失其性,人不不失其事,天不失其时,以成万财”,人类经过自我约束,才能使社会经济得到持续发展。须知,大禹时代,距今4000多年,即有此禁令,比起我们曾经干过的毁林炼铁、竭泽而渔的癫狂蠢举,高明不可以道里计。
《周礼》一书,乃儒家经典,周公旦所著,“以人法天”为其治国的核心理想。可贵的是,其中详细记载了西周掌管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的机构职权及相关法令。“山虞,掌山 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春秋之斩木,不入禁。凡窃木者有刑罚。”这山虞,履行的就是现今的林业局的职权。“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此林衡,分明就是现今的森林警察。若林麓蕃茂,民无盗窃,则有赏,否则,罚之。此外,还设置了“掌川泽之禁令”的“川衡”和“掌国泽之政令”的“泽虞”,各司其职,对“犯禁者执而罚之”。当时,人口不多,却专设这些官员负责自然资源及环境的保护,怎么不会山林繁茂、川泽滋润呢?
秦朝,人们印象中是严刑峻法,残酷无情。其实,从出土秦简来看,对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非常给力,反映出秦法的另一面。其《田律》规定,若下了及时雨或谷物抽穗,地方官应书面报告过雨面积、抽穗的顷数及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灾和其它病虫害,还要专人快报,距离遥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必须在八月底送达。还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林及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意思是说,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木灰作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捕捉幼兽、鸟卵、雏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兽类和飞禽,此禁令直至七月才解除。这种法令,又是何等的细致、何等的科学、何等的温馨!
汉朝,泱泱大国,威加海内,惠及万物。汉文帝十二年诏曰:“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汉书》卷四《文帝纪》),为种树,皇帝亲下诏令,切责官吏贯彻不力,可见重视程度。汉武帝元封元年春正月,巡华山至中岳,诏令“禁无伐其草木。”(《汉书》卷六《武帝纪》)“建武四年五月辛已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居延新简》第479页)宣帝元康三年夏六月,诏令“三辅毋得以春夏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汉书》卷八《宣帝纪》)封山育林,保护动物,可谓三令五申。当时,保护动物甚至及于虎狼,《后汉书》卷三十八《法雄传》记载太守法雄发文牒给各县,“凡虎狼之在山林,犹人之居城市”,要求“毁坏槛阱,不得妄捕山林。”将走兽的生存与人类同等看待,禁止妄捕,实具古仁人之心。古人已在相当高的程度上认识到自然生态的规律,采用法令形式,加以管理和保护,实在难能可贵。当然,中国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灾害屡发,且征伐不已,战火频仍,以及大兴土木,搜罗珍奇,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是历历可数的。但是,无论如何老祖宗毕竟给我们留下了美好江山生息之地,不象这几十年下来弄得连能够呼吸新鲜空气、喝洁净之水也成为一种额外奢侈,想想我们后代的生态环境,不禁悚然!
《汉书·刑法志》载“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秦国商鞅之法细及弃灰于道,严至罚以黥(刺字)刑。其理念是“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说民》)如果现在对违法排污乱弃废土的行为科以重罚,当然不能施以黥刑,但敝人以为要罚得它难以承受,永记不忘,再不敢犯,环境保护才会奏效。可惜现在环境犯法成本太低,利益太大,处罚太轻,如何禁得住?在这方面,立法、执法部门不妨学学商君严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