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法史今议——版权保护(童平宇)
发布时间:2011-03-18
 
    我国版权保护萌芽甚早。宋光宗绍熙年间(1190-1194),四川眉山王偁撰《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由眉山程舍人宅刊行于世。在其封面及目录终页,印有一枚长方型牌记,上书“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此乃我国最早的版权者自我保护的实例。
    稍后,宋理宗淳祐八年(1248年),赣州会昌县丞段维清为其叔父段昌武撰编、由罗贡士刻印的《丛桂毛诗集解》版权一事,向南宋国子监申请,获得“公据”,“备牒两浙路、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追板劈毁,断罪施行。”官府发布“公据”保护版权,此前未见先例。
    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年)十二月,两浙转运司依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对该宅贡士编辑、雕刻出版的《方舆览胜》及《四六宝苑》,为防止“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翻开搀夺”,发布牒文,“令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以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38年后,宋度宗咸谆二年(1266年)福建转运使在《方舆览胜》再版时,又依版权人申请,颁发了禁止翻刻的文告,特指麻沙书坊,翻刻违法,要求嘉禾县“严责知委……追人毁版,断治施行,庶杜翻刻之患。”这是目前见到的版权人通过官府,打击侵权者的最早案例。
    此后,“宋人刻书,于书之首尾或序后、目录后,往往刻一墨图记及牌记,其牌记亦谓之墨围,以其外墨阑环之也,又谓之碑牌,以其形式如碑也,元明以后书坊刻书多效之。”清末民初的大版本学家、藏书家叶德辉在《书林清话》中对版权保护之由来作了专门论述,还指出元明对“官刻书”的版权保护:元时官刻之书,多由下属部门“呈请奉准施行,展转经翰林国史院、礼部详议照准行文各路”,“明时官刻书,只准翻刻,不准另刻。……‘各书一遵钦颁官本,重复校雠,……书尾就刻匠户姓名查考,再不许故违官式,另行改刊,如有违谬,拿问重罪,追版铲毁,决不轻贷’,……足见明时法制之严,刻书之慎。”从出版物官刻看,明朝对社会思想的控制极为严厉,并非专为保护版权。顺便提及,叶德辉在大革命时期因反对农会,被作为土豪劣绅镇压了。叶德辉之死,还成为国学大师王国维赴水自尽的诱因之一,据说毛主席对叶德辉之死也甚为惋惜。
    尽管版权在我国发轫很早,但都是通过自我印刷“牌记”或由官府发布告示形式来具体保护或惩戒,案例零散,没有从立法层面解决,且长期没有涉及版税问题。直至清末,因翻译出版《原富》一书,严复与张元济往来信函,讨论抽取版税事宜,亦是西风东渐的证明。反观西方,英国于1709年即颁布《安娜女王法令》,率先进行著作权(即版权)立法。尔后,随着工业革命兴起,法治文明发育,英、法、德、意、美、日等国相继进行著作权立法。1886年国际上诸多国家缔结了《伯尔尼公约》,而我国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但并未施行,乃一纸空文。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对知识的漠视,著作权保护长期无法可依。1985年文化部颁布《国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属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布。直至1990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才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才算有法可依。
至于当今盗版盛行,乃“麻沙书坊”阴魂不散、遗孑绵绵不绝,而执法部门手软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