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6 星期二
法史今议——反贪立法之滥觞(童平宇)
发布时间:2011-03-16
 
    贪与反贪,是一对矛盾。人类出现贪腐之始,便有反贪,尔后有反贪立法,如影随形,斗争不息,直至当下。今后,两者的较量,也将永无止境,除非世界大同。
    “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礼运》)可见出现私有财产,随之产生贪欲之辈。当权者对这种危及统治的行为,便会作出激烈反应。
    商朝成汤之孙太甲继位时,宰相伊尹作《伊训》,根据当时情况,列举了应当禁止的“三风十愆”,其中“殉于货色”即贪财好色为“淫风”之一。伊尹告诫道:“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那时,刑不上君王,若臣下对君王的恶行,不能挺身而出进行纠正,要受到墨刑的处罚,脸上刺字,作为永久的耻辱。
    周穆王时期(公元前976年-948年),司寇吕候编订了《吕刑》,对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列了五大种类,曰“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亦即依仗权势、私报恩怨、暗箱操作、敲诈钱财、贪桩枉法,凡司法官员犯此而出入人罪者,“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与犯罪者同罪,应慎之又慎呀!并告诫:“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意思是说,对司法官员而言,贪赃枉法所得钱财并非宝贝乃是罪恶的积聚,要遭受上天惩罚的报应,对上天的要常存敬畏之心。此非上天不公正,而是枉法之徒咎由自取。倘若上天不严惩贪官,老百姓虽生活在上天的庇荫之下,也得不到善政的保护。《吕刑》首次将官员贪赃枉法著为法令,提出“其罪惟钧”,非常严厉,说明当时贪贿之风已相当严重。查阅比《吕刑》还要早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其中没有规定贪赃枉法之罪,只是对于法官犯擅改判决罪,“科以相当于原案中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从审判会议中撤销,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因无贪赃而枉法,显然处罚比起《吕刑》要轻得多。而前后的《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摩奴法典》、《十二铜表法》也没有关于惩处贪赃枉法的法条规定。我私下忖度,不一定是外国古代官员特别廉洁,而是法网太疏而已。当否,待考。
    战国初期,魏文侯相李悝著《法经》六篇,虽已失传,但据《七国考》卷十二考证,其在“杂律”中有“金禁”之法,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一般人员受贿黄金一镒(相当24两)以下,不判死刑,但要重罚。这是首次将受贿定罪入律。不过,丞相受贿,左右辅佐官吏杀头,丞相似乎不受处罚,未免太照顾权重位高的丞相了。对将军以下官员要求极严,不论多少,“受金则诛”,又未免太过。一般人员受贿24两黄金以上可诛,相当于现在三十多万元即可判处死刑。噫!现在的贪官,可谓生逢其时,实在幸运之至。若在战国时代,十之八九都要被诛之!
    尔后,历朝历代,刑事立法都严厉惩处贪赃受赇(贿),洋洋洒洒,蔚然大观,其源盖滥觞于《伊训》、《吕刑》与《法经》,只不过法网越来越细越来越密,而吞舟之鱼往往漏网,贪腐之风越演越烈。箇中原由何在,值得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