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坐“衙门”前威严的石狮,刚正不阿的黑脸“包拯”,冰冷沉重的手铐,撕心裂肺的哭号,秋风中瑟瑟发抖的死囚……尽管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有句老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从古至今,司法给人更多留下的是这些无情的印象,觉得“法”与“情”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二者只能取一,似乎法不容情,不容存有丝毫的“法外情”。
其实,善的法治应当是法与情的融洽,建构良好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更需要良心、人情、道德等人性化的有力支撑。然而,尽管法循乎情、情合于法在现实中并不容易实现,但却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法”与“情”究竟怎样才能“鱼和熊掌”得兼呢?怎样才能寓情于法,在司法中充分体现人性化呢?这种执法为民人性化的“法内情”可不可能理想地“水乳交融”呢?
“法”与“情”如何辨证地统一始终是人们在探索的历史命题。在封建专制时期的古代中国,司法亦偶然闪现着人性的积极因素。在中国法制史上曾有两个著名事例可见一斑:
其一、缇萦救父事例。文帝四年的时候,有人上奏告发淳于意,被押解前往长安。其小女儿缇萦上奏书说:“我的父亲为官,齐地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公正,如今犯了法,判了肉刑。我深切地悲伤处死的人不能复生,受肉刑的人不能接上肢体,即使想要改过自新,这条路也没有多少人能走过去,终究不能做到。我愿意交出自身,做官府的奴婢,用来赎父亲的肉刑之罪,使他能够改变品行,自己重新做人。” 汉文帝看了信,十分同情。这样,汉文帝正式下令废除了肉刑。
其二、据史料记载,唐太宗曾下令释放天下死囚,约定第二年秋天来京受死,被释放的390名死囚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到期后都如期归来赴死,无一名逃亡者。有后世学者分析说,之所以出现这种看似不可思议的情况,除了唐律疏而不漏、极具威慑力外,也与囚犯以诚信回报皇恩的心态有关。而这种尊重人性的做法,也催生了一个社会安定的贞观盛世。
近年以来,媒体对“司法人性化”、“人性化办案”等举措予以了热情关注。例如,前段时间,河南省辉县市郎计红为患病妻子筹救命钱而抢劫,法院对其轻判的案件就惹起一片争议。此案又为“人性化”办案提供了一个 “法中情”鲜活生动的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以及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等五种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有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己对一些此类案件不予起诉,遭到了一些非议,甚至有观点认为其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把责任和成本转嫁给社会等等。
在“人性化”司法实践中,各级审判、检察机关温情关怀的创新之举可谓层出不穷,例如,被告人生日不受审、“社区服务令”代替刑罚“回家服刑”、服刑人员探家等等。尽管这些规定得到了社会一定程度的肯定和欢迎。但也有人不无担忧,这会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留下灰色空间。也有人批评说,一些所谓的“人化性”举措有“作秀”之嫌。
在这一片沸沸扬扬的“司法人性化”热潮与争论方兴未艾的同时,笔者认为曝露出了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情”与“法”如何协调统一的问题:
第一,厘清“司法人性化”的“标”与“本”关系。司法文明应该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它当然要求法律在运作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达到司法的人性化(这是“本”)。“人性化”司法的根本是尊重人权、依法办事,但绝不仅仅是改变工作作风之类的细枝末节问题(这是“标”)。
许多媒体对人性化司法的报道热衷于一些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这些措施的“温情脉脉”应当高度肯定。但是,无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媒体,都有意或无意地从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司法水平角度来认识“人性化”司法,而没有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认识,这个本末倒置的观念上误区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司法人性化”需要深刻的观念变革和坚实制度为依托。首先,司法人员应当树立尊重被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观念。另一方面,司法人性化不仅仅是一种司法现象,而应是一种制度逻辑的体现。司法“人性化”是现代民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产物。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文明建设,不注重司法制度的改革而只是高喊“司法人性化”,恐怕“司法人性化”改革将成为无源之水。
第三,加强“司法人性化”标准统一的制度化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人性化”也有清晰的标准或尺度。判断一个措施或者一件事情是不是“人性化”,或判断其真假优劣,并不只是看它是不是合乎世俗人情事故的“温情脉脉”,而首先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法律是“人性化”的基础和唯一前提。有法可依的“人性化”,才是真正意义的“人性化”,否则就难免误入歧途。
在“人性化”的名义下,现在各地各部门推出的司法“人性化”措施都是自下而上对规章制度进行“自由裁量”。这实质上是一种人治状态下的“人性化”。长此以往,法律法规的刚性又何在?不仅司法统一将变得支离破碎,司法权威将丧失殆尽。因此,应当总结司法“人性化”改革各项举措的经验,由有关国家机关做出一个统一性的规定。
第四,坚决防止把人性化”蜕变成“人情化”。“司法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它是以严格执行法律与法规为前提的。而“人情化”办案则是指在执法中搀杂私人的感情,导致执法不严,甚至产生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不公正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性化与严格执法并不排斥,相反,它恰恰严格追寻法的精神的体现。而不是无原则、无节制地满足无谓的人情需求。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传统的“人情”大国, “人性化”蜕变成“人情化”的例子并不鲜见。如何杜绝这种异化现象,尤其值得我们去关注与研究。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