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武宁县一些事业单位提供的岗位仅允许本县科级干部子女或家属报考,引起网友质疑。18日,九江市委组织部要求武宁县有关部门暂停限招政策(6月19日《京华时报》)。此消息一经曝光,网络上顿时一片哗然,愤怒的斥责留言不绝于“目”。以“基层干部很辛苦”等诸多荒谬理由将“官二代”破格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其合法性、合理性遭受质疑应无可辩驳,同时也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公愤和不公等感。古代“举贤不避亲”、“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理念在法治的今天应该怎样解读呢?
一、古代破格录用的形式及历史命运
事实上,因荐举而破格并不是新事物,民国时期就有过,有人在推荐进大学之后成长为一代大师亦是美谈。更远一点,举荐在汉朝时就用过,那时候就用“举孝廉”的察举制度来破格选拔人才,九品中正制其实也是荐举制的一种,只是更加完备,有可比性的标准罢了。孝廉,是孝顺和廉洁的意思,做人能尽孝道,做事能廉洁正直,其初衷是为朝廷物色人才。起初,有的地方官忙于政务而疏于举孝廉,汉武帝还为此动过怒,对举之不力者加罚。因此,孝子廉吏不绝于途,汉朝确实在相当长时间内,从这项制度中获得过不少治国之才。这表明,举孝廉制度在古代一定时期内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古代的“举孝廉”曾经辉煌一时,但最终昙花一现被“科举”淘汰。因为这种缺乏客观性的“推举”容易洞开“方便之门”,“被推举人”的好与坏就决定于“推举人”的主观评价上。其弊端是,让那些善于投机钻营的人通过“举孝廉”而得道升天。结果,社会道德不但没有因为提倡“孝道”而得到提升,反而因不公造成道德的更大破坏。汉代的《恒灵时童谣》讽喻这种察举制度说,“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醒世恒言---三孝廉让产立高名》中提出了如此“醒世恒言”:“汉朝取士之法,不比今时。他不以科目取士,惟凭州郡选举。虽则有博学宏词、贤良方正等科,惟以孝廉为重。孝者,孝弟;廉者,廉洁。孝则忠君,廉则爱民。但是举了孝廉,便得出身做官。若依了今日的事势,州县考个童生,还有几千封荐书。若是举孝廉时,不知多少分上钻刺,依旧是富贵子弟钻去了。孤寒的便有曾参之孝,伯夷之廉,休想扬名显姓。”即举孝廉不过是“播下龙种,收获跳蚤”的闹剧,目的和结果可悲地“精神分裂”。
二、现代国家工作人员破格录用的主要类型
一类为作为“奖励措施”存在的破格录用,对其作进一步条分缕析,又可细分为“见义勇为型”与“社会贡献型”。前者如2003年,琼海市民黄某因与犯罪分子搏斗多次受伤,为表彰见义勇为英雄,根据海南省综治委意见,破例拨出编制录用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后者如2004年的一期《瞭望周刊》刊载:“近十年,河北清河县、吉林省江源县两地共将几十名私企纳税大户破格提拔为副科级国家工作人员,且许多为县机关部门或乡镇的副职等实职。”
另一类为作为“抚慰措施”存在的国家工作人员破格录用,主要表现为军警人员因公牺牲,出于对牺牲军警及其亲属的抚慰心理,将其亲属破格录用为军警人员: 2009年2月20日,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民警周鑫突闻群众呼救,赤手空拳与歹徒展开殊死搏斗而壮烈牺牲,被追认为烈士,其妹被破格录用为派出所民警。2009年11月24日,武警兵团指挥部警务部门158名执行过处置乌鲁木齐“7·5”事件等维稳任务的今冬即将退伍士兵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破格录用虽因各种原因而产生,以各种形式而存在,这一次竟然是令友邦及国人惊诧的“干部辛苦”论。但其本质为感性与理性的博弈,人治与法治的较量。“情”与法孰轻孰重?因“情”而废法,还是法不容“情”。现代国家工作人员破格录用将何去何从,古代举孝廉制度的史实与命运应最具历史说服力的。
三、“官二代”破格录用的违宪性分析
国家工作人员招考作为国家人才补充的政府行为,代表国家与公权力的形象,其承载着公平示范效应和标本作用。《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2005年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2条就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因此,“官二代”破格录用无疑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从根本意义而言,这种以“干部子女”为条件的破格行为与宪法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同时也限制“官二代”以外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违宪的。以下的分析都是均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官二代”以外的公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平等的公民身份。
第一、限制“官二代”以外的公民报考国家工作人员侵害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限制“官二代”以外的公民报考国家工作人员是人为地为国家国家工作人员涂抹上“身份”的浓重色彩,将“官二代”以外的公民排斥在这种身份之外。国家国家工作人员是社会职业中的一种,国家工作人员报考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平等权利。限制“官二代”以外的公民报考国家工作人员无疑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更与现代宪法追求的保障人权的价值理想不相符。
第二、限制“官二代”以外的公民报考国家工作人员侵害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政治参与权是公民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制度的行为权利。它也是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当代,民主被视为一个国家政府体制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参与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则是检验民主制度真伪的标准。报考国家工作人员,进入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是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权的最直接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这片土地的公民都应有选择这种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与机会。限制“官二代”以外的公民报考国家工作人员,无疑阻断了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最直接的途径。无论是从宪法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宪法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科级干部子女”为条件的限制都构成了对“官二代”以外的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违背了现代宪政体制的民主价值。
第三、限制“官二代”以外的公民报考国家工作人员侵害了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权简而言之,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在我国,劳动既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这就要求国家必须为公民劳动权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提供充分的保障。限制“官二代”以外的公民报考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权力对其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的劳动权的赤裸裸的侵犯,因为劳动权不仅意味着就业的平等性,还意味着有从事或从事某一种职业的的自由。限制“官二代”以外的公民报考国家工作人员显然与宪法理念所祟尚的平等与自由相背离,只体表现在劳动领域,即是侵犯了“官二代”以外的公民的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权权利。
综上,时下屡屡频现的“官二代”破格现象正昭示了一种令人不安的不公平现实。它正在摧毁社会健康的肌体,使社会往一个逆行的历史方向发展。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走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然而,一百多年后,“官二代”破格录用现象正恰恰相反,它退步为“从契约到身份”,即从现代以来的契约平等复辟为中世纪不平等的身份世袭。身份社会是特权社会,特权本身就是对其他权利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正在形成它的“马太效应”,这是值得警惕的一个危险信号。
平等,作为人类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价值诉求,而“官二代”破格录用正是动了社会平等的“奶酪”,它的阙失势极可能导致社会的动荡。托克维尔在那个时代就作出过警告,我们不妨再次用心聆听:“在任何时代都是如此,而在今天尤其是如此。追求平等的激情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力量。凡是想与它抗衡的人和权力,都必将被它摧毁……”言及于此,当有人对“举贤不避亲”、“不拘一格降人才”动人口号津律乐道或以此作为“世袭”幌子的时候,我们还不应忘记曾有人振臂一呼地发出过动人心魄、震铄古今的历史最强音:“王候将相宁有种乎”!诚哉斯言!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毛毅坚)